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heli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续3题~
1.中央政府之行政机关所订定的行政规则,其规范位阶高于下列何者?
   (A)法律
   (B)自治条例
   (C)委办规则
   (D)自治规则

答案:(C) 
为什么不是(D)

2.有关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之叙述,下列何者正确?
(A)检察官认为所拟适用的法律有违宪之虞,应中止侦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0 15:5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地方制度法
第 27 条 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乡 (镇、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项,得依其法
定职权或基于法律、自治条例之授权,订定自治规则。
前项自治规则应分别冠以各该地方自治团体之名称,并得依其性质,定名
为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
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及乡 (镇、市) 公所订定之自治规则,除法律
或自治条例另有规定外,应于发布后依下列规定分别函报有关机关备查:
一、其属法律授权订定者,函报各该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二、其属依法定职权或自治条例授权订定者,分别函送上级政府及各该地
  方立法机关备查或查照。

第 29 条 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乡 (镇、市) 公所为办理上级机关委办事项
,得依其法定职权或基于法律、中央法规之授权,订定委办规则。
委办规则应函报委办机关核定后发布之;其名称准用自治规则之规定。

第 30 条 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
触者,无效。
自治规则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
委办规则与宪法、法律、中央法令抵触者,无效。
第一项及第二项发生抵触无效者,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项发生抵触无效者,由委办机关予以函告无效。
自治法规与宪法、法律、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或
该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解释之。


由27和30条第1项可以明白,自治规则只受合法性监督,也就是人民制定的规则才能限制自治规则,不是由人民自己制定或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不得限制自治规则,否则就会跟宪法保障的地方自治原则有违。

而委办规则并非是因地方自治而由地方制定的规则,而是为了执行中央交办给地方事务所制定的规则,既然如此中央机关的法令应该对委办规则发生限制的效力,否则不是鼓励中央机关为了避开中央法令而把事情都委办给地方,一来对资源分配是否有效益会发生疑问,另外对于中央法令的一致与效力会加以损伤。

2.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第 5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
  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
  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
  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
  宪法之疑义者。
三、依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
  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抵
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首先必须要发生抵触宪法之疑义,而这必须要具体到有声请解释的必要。其次声请者不是首长,而是以该机关名义来声请。

3.
强制执行法
第 127 条 依执行名义,债务人应为一定行为而不为者,执行法院得以债务人之费用
,命第三人代为履行。
前项费用,由执行法院酌定数额,命债务人预行支付或命债权人代为预纳
,必要时,并得命鉴定人鉴定其数额。

第 128 条 依执行名义,债务人应为一定之行为,而其行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债
务人不为履行时,执行法院得定债务人履行之期间。债务人不履行时,得
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怠金。其续经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
,得再处怠金或管收之。
前项规定,于夫妻同居之判决不适用之。
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人交出子女或被诱人者,除适用第一项规定外,得用
直接强制方式,将该子女或被诱人取交债权人。

从上述2条规定可以知道,法院的判决原则上不能命当事人强制履行某一定行为,故原则上会下一个命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的判决,但是原则上并不能强制履行,而只能间接强制当事人促其履行,比如用怠金或管收!

此外当事人在一方违约而不为特定行为的情形下,尚可以依情形请求违约金或解除契约和损害赔偿。

由于已经有了以上的途经供当事人选择,法院就不能判决强制履行,至于剥夺权利跟回覆权利也不是一个具体可行的判决。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9-20 21: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5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