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亂說是靠感覺滴~所以看L大滴見解就好~不才只想把中止犯跟共犯脫離理論一起PO出來而已 呵呵~
至於不才認為不能算脫離,就因甲乙持丙所提供之B刀砍死丁~
以下有共犯脫離理論~
http://fjtct.now.cn:7751/article.chinalawinf...asp?articleid=55459以下是PTT討論有關滴
※ 引述《people777 (攜帶式泳圈)》之銘言:
: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一下
: 題目出自撲馬老師刑法總則(破)p.422
: 題目:
: 甲乙丙約好強盜,甲負責擊倒警衛,乙負責開保險櫃,丙負責搬贓物
: 結果甲擊倒警衛後,因警鈴大作三人逃跑....
: 底下解析說甲已著手構成強盜未遂,乙丙雖有共同決意但尚未著手與犯行實施分擔
: 所以並非脫離,而是自始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 我的問題是
: 共同正犯不是一人達著手階段,全體視為已經著手嗎?
: 為何不能說乙丙已著手,成立共同正犯然後再討論著手後脫離的情況呢?
winterrain
好像是這個爭議
共同正犯必須有共同行為分擔
然
少數說 共同行為人均須達著手實行階段
通說實務 須有人著手實行即可
按少數見解的推論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非參與行為人均著手實行 該行為人不能謂有共同實行行為 無由成立共同正
犯 顯與釋字109見解有違
少數說也沒有共謀共同正犯或一人著手全部著手這回事
撲師可能採少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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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nout (朋友的真心話)》之銘言:
: 關於這個部分,
: 我和原PO有一樣的疑問
: 就是撲馬老師說的"尚未著手與犯行實施分擔,就自始非共同正犯"
: 這和共同正犯的法理(行為共同說:一人著手,全部著手)
: 適用在實例上到底怎麼判斷?
: 而且在這一題裡面,
: 甲應該是在乙丙願意做開保險箱和搬贓物這兩個分擔行為的前提下才著手強盜
: 那乙丙只是剛好來不及做就不成立犯罪好像怪怪的(?)
: 有一個例子(98年高考法制政風):
: 甲乙丙與張三有仇,某日探知張三將於飯店用餐,乃共謀殺害張三,
: 甲持槍, 乙持開山刀, 丙持西瓜刀工同前往,
: 剛抵達飯店,丙接聽手機後匆忙離去...(甲乙後來砍死張三)
: 這題甲乙成立共同正犯沒有爭議, 所以題目後半我沒詳細打出
: 有疑問的是丙!!
: 李允呈老師的教戰守則裡面解法是(P.340):(以下是我摘要有疑問的部分)
: 1.丙已持西瓜刀到現場,處於隨時可對在飯店裡用餐的張三砍殺之狀態
: 參與程度應屬正犯.且依109釋字,丙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事先同謀,
: 雖由部分人實施,亦為共同正犯,乃實務通說肯認之共謀共同正犯.
: 從而丙與甲乙為共同正犯
: 2.丙抵達飯店即離去,雖少數學者及實務提出共同正犯脫離理論,但通說不採
: 依實務及通說見解,因甲乙已對張三著手實行殺人,
: 故丙依共同正犯法理:一人著手,全部著手,亦屬著手
: ^^^^^^^^^^^^^^^^^^^^^^^^^^^^^^^^^^^^^^^^^^^^^
: 結論是:丙成立共同殺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 我的想法是:
: 1.丙才到飯店門口就走了, 應該還沒"著手"實行吧(畢竟連要殺的人都還沒看到,而且
: 他拿的是刀又不是槍?)
: 2.如果還沒著手, 依撲馬老師的說法,不就自始不成立共同正犯(而且他人走了也沒有
: 影響甲乙要繼續砍人的意願和行為阿,所以他物理上的貢獻更薄弱吧?)
: 3.撲馬老師不是說共謀共同正犯必須謀議時就明確表示不到場參與嗎?
: 丙很明顯就有要到場參與, 所以不能算共謀共同正犯阿?
: 以上疑問想很久也不太通,希望有好心大幫忙解答一下<(_ _)> 感謝!
winterrain
雖然我是李師的學生 我也覺得本題丙脫離時點應該還在預備階段
雖然甲持槍但是才剛抵達飯店 應該還沒看到被害人
不過按94台上3515判決
丙只是消極放棄其犯行 未以積極行為阻止他人實行共同行為
其犯罪之貢獻
應該還是要論共同正犯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