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03xu6ch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比例原則 - 衡量性原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提起告訴 (B)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醫師法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D)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毒品者,處以有期徒刑

請問這條題目選B
是不是和下方敘述相關?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14:55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j03xu6chang 於 2012-04-30 14:55 發表的 比例原則 - 衡量性原則!: 到引言文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與憲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 (A)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提起告訴 (B)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 (C)醫師法規定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D)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用毒品者,處以有期徒刑
.......

..........要不要,算了~最後來一下~最終回(好像A片的片名 呵呵)@@" 潛水~我來了~^^
不過還是來亂~

B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處以誣告之罪之刑
樓主注意處刑,就知道有違比例原則了~

在無法理解,看一下法條就一定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亂來低~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3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並無必然關聯"而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
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

時代背景......
大法官的意思釋說這個法會這樣立,是因為那時候有些特別的觀念或事件發生,但是並沒有評價那些觀念或事件是不是因此就正當化了立該法的基礎。
總之他是說該法違憲,而認為違憲的理由應該是上面小的用引號""框的部分,您好好研究,原則上您的看法是對的,至少可能是有違『衡量性原則』的!不過開頭的部分似乎也指摘了根本不合乎『適當性原則』。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1:15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沒一個過的

誣告的行為跟犯了另一個某罪的行為,二者之間有何關係可言?

聽起來就像是清朝的律令,真的有這條嗎?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6: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3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