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ibasho200 於 2012-03-23 18:20 發表的 公司法問題二問:
1.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時, 發行總數有何限制? A.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B.不得
少於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C.不得少於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D.沒有限制. 答案為什麼會是D?
2.股份有限公司依董事會決議買回自己的股份, 通稱為"庫藏股". 請問被公司買回的股份, 其表
決權應由何人行使? A.公司 B.原股東 C.董事會 D.不得行使. 答案為什麼會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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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函公佈實施,其中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二百七十八條做了部分修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但公營事業之公開發行,應由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商譽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項但書、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刪除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第二百七十八條: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加資本。
增加資本後,
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之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前二項股份總數之計算,不包括公司債可轉換股份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之數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公司債可轉換或可認購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二條發行股份者及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之數額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發行股份者,不適用之。
※刪除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第二題請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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