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0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yako299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事诉讼法
请问:当事人能力与当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真知因而得,峰高无坦途。
何もしないままで,悔やんだりはしたくな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1 22:06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事人能力,大概可以用民法上面的权利能力理解
当事人适格,指称自己对他人有权利存在,有原告适格,被指对他人负有义务的人有被告适格 ,我不太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2 23:53 |
ayako299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o shl651029:谢谢你的回答~


真知因而得,峰高无坦途。
何もしないままで,悔やんだりはしたくな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3 21:30 |
菜鸟考生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事人能力,指的是得为诉讼程序主体的地位与资格,必须俱备当事人能力,才能够享有诉讼上的权利义务,我是用比较大范围的角度来记忆当事人能力,比方说,只要一位先生/小姐,年纪已经满20岁且未受到监护宣告或者辅助宣告,他/她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如果与相同条件的人(路人甲)有了争执,他/她与这位路人甲就具备了当事人能力

当事人适格,不妨就记忆为起诉的对象,明明是我跟路人甲有了民事纠纷,我却起诉路人乙,这时候路人乙就不具备当事人适格

这是我的理解提供你参考,也希望看到这篇爬文的大大们能够给予意见与指正,谢谢


献花 x4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19 16:32 |
李宜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当事人适格,是特定案件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资格。比如说:小美欠小华五百万元,小华因为爱着小美,一直不愿意告小美,小华的爸爸王大明看不惯,以「王大明」为原告向小美要求五百万元,此时民事法院会认为当事人不适格,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原告之诉,依其所诉之事实,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法院得不经言词辩论,迳依判决驳回之。」须注意的是:应依原告起诉所主张之事实作认定,审理结果若原告之诉为无理由者,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之诉。

-----------------------------------------------------------------------------------------------------------------------------------------------------------
举例:下列民事诉何者为当事人不适格?
a.原告甲主被告乙欠债不还,起诉请乙清偿务,但实上欠债不还的是丙
b.甲之母A主张甲之妻乙为不堪同居之虐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

正确答案是b

a.原告甲起诉被告乙欠债不还,形式上看不出主张错误,当法院进入实质审理时,发现欠债不还的是丙,这时不能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理由,驳回原告之诉,而是要以判决判原告败诉。

b.因为起诉状所主张的事实可看出当事人不适格,离婚的当事人必须是夫、妻,其他的人来提起都是属于当事人不适格。但须注意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话以夫妻为共同被告→当事人适格。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5 23:48 |
ayako299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o:菜鸟考生、李宜佩
谢谢你们的解释!


真知因而得,峰高无坦途。
何もしないままで,悔やんだりはしたくな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7 20:2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001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