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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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各推不推定的问题 我做以下整理 按依刑法第一条罪刑法定原则.以行为时法律有名为规定者为限..反面当然解释,无规定就无犯罪便无刑责,又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被证明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 又同法规定检察官应负责举证被告有罪,并且指出具体证明方法.. -->法定无罪推定原则,在读刑法时一定常念到不利禁止类推,有利者得类推, 这在诉讼程序,学说应该有相同之适用,实务也有作此认定
在上面我所提到的判决中,里面有提到,联合国人权公约中,亦有相同之类似规定,又人权公约究非我国法律,故得否以此作为国内法源,实务解释中有说到这点,请原谅我忘记哪一号解释,又人权公约经过我国立院决议,且我国立法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法理由有提到此点,综合来说,人权公约得做为法源依据为判决基础 -->刑事诉讼法154条第1项,无罪推定原则已立法明文,又配合同条第2项,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解释我就省下拉,没证据或证明犯罪不足,法官只能依法判决无罪,这也是法定推定原则.证据有疑要做有利被告之认定,若法院职权介入调查,恐将形成纠问制度, 因为里面还有一些公益和被告人权维护,话题比较杂,省略 jean790102 ,我想对你说的是,如果检察官都已经清楚证明被告有罪,法官能不能在对被告推定无罪,我想应该是不能拉,因为法官依法定证据方法,经过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已经形成了有罪心证(毫无合理怀疑的心证,100%有罪心证) ,如果检察官举证只有形成法官有罪心证只有50%(请用你的感觉,可能这各坏蛋有杀人吧),换成你是法官,你是否会下杀人有罪判决判处被告他无期徒刑 , 你下的了这各判决吗?所以如果不下有罪判决,势必就得下无罪判决,<法律不需有明文,除经证明外, 法官便可以推定有利被告,>刑罚是带给人痛苦的,所以刑事法律不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罪,否则该法律则违反宪法 侵犯人权.... 应该不只无罪推定,还有重罪羁押的理由检察官必需举证到法官认为被告真的有灭证 串供 逃亡之相当性 ,否则法官不应该羁押被告(理论上是这样),这你可以看看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大法官解释文665号, 请你用法感自己感觉一下 ,我快漏馅拉,(我只是装有学问的小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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