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爐主來做個總結吧!
如果不論乙殺傷甲之結果,就以不將甲送醫救治來討論:
(1)的確是不作為犯!
(2)但是乙並沒有救助義務!
1.首先論正當防衛的目的:
是立法授權人民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自助救濟}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其目的不只是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行為人{代替國家及時行使公權
力來制裁不法}~~~~~~~所以國家感激你都來不及了,怎麼還會處罰你!(當然其
行為要符合相關要件!)
因此,國家不可能期待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時,要注意其侵害程度為何~~~~~~~
只要是【最有效的手段,而且殺傷力最強!】,都是法律所允許的!還是符合【必
要性】!同時也沒有規範說【行使正當防衛後有救助義務!】,一來不能期待行為
人主觀上願意救助侵害他的被害人、二來是甲受傷的結果,是因為【法律授權乙可
對其予以侵害~~~~~即正當防衛容許乙可這麼做】所造成的,既然法律允許乙這麼
做,當然不需要對其結果負責,更不具有救助義務!(如:犯人被關完,國家、檢察
官、法官還需付給他精神賠償嗎?)
2.如果仍要乙負有救助義務:
A:23條並無規定,則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B:等於變相鼓勵犯罪(就算被人正當防衛,還可以要求對我救助!),同時也課與行
為人【無法期待其實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