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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ingShan 于 2011-11-02 17:27 发表的: 案例是这样的甲捕杀一只台湾狝猴A,被警方查获,移送法办但甲辩称不知有《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之处罚规定,又辩称不知猎捕者为台湾狝猴,而误以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类动物)试问甲该如何论处?谢谢!这是书上的题目,余意认为依刑法第16条可减轻其刑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5 12:23 发表的 : 其实怎么说捏! 不知道事狝猴,一般而言学说上:他可能是无故意过失或是过失;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东西以实务上来说,只要有行为就好了! 如果以本来来说,行为人有T错误与S错误两种,学理(或考试)来说当然用T比较好! 不过比较麻烦的是『普通猴子』跟『狝猴』一个会罚一个不会罚,那他是等价客体错误还是不等假客体替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