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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ak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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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全民健康保險法
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正解      
(B)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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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9 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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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yakuya 於 2011-07-29 11:5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A)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正解    
(B)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C)全民健康保險政策委員會    
(D)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健保法在100年三讀通過,這是99年高普考的題目
我是買最新的小六法
只要有健保法的題目,去翻了法條,根本很難找到答案
像這題,新法條裡根本找不到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只有舊法條才看到,在第4條
請問,健保法是要看舊的法條嗎= =
謝謝
.......
首先,法條有修,一定是看新法~~
新法
第五條(全民健康保險會之組成及辦理事項)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題目所問就是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 紅字所示。
所以答案已經是錯的。應該改為全民健康保險會


找不到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在細則
第二條
保險人應按月將下列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陳報主管機關,並分送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金額統計表。
 二、醫療給付統計表。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增減表。
 四、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五、安全準備運用概況表。

第三條
保險人應依本保險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半年之結算與年終之決算總報告,提經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後,陳報主管機關。

法條不熟又找得很累,給一個方法~~
那就是抓法條貼在EXCEL(隨便貼就可以),在去搜尋關鍵字就可以了。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0 13:58 |
byak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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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非常謝謝T大的解答了我的疑惑
這題在第5條有看到
然後我就一直盯著第5條看了好久(OS:到底是怎樣)
100年以前的健保法的考題很多都不是現在法條
現在知道要以新法條為主
總之~真的非常謝謝表情


[ 此文章被byakuya在2011-07-30 18: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0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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