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926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把風
 
實務對於把風的處裡,是以行為人的主觀來決定,也就是採「四分之三正犯說」,只要行為人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把風者,即為共同正犯;反之,若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把風者,則非共同正犯。嗯,簡簡單單,判斷容易。

至於學理,判斷正犯或共犯,通說是採「支配論」,對犯罪有支配力的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6-17 06:35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6 22:04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幫助犯吧,這樣都能當共同正犯,那幫助犯的規定可以刪掉了....

哪種學說能把這個路人說成正犯,我非常有興趣了解.....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6 23:49 |
ccloc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冰大這一段來看(若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把風者,則非共同正犯)
那是否可以代表把風這一個行為對於搶劫來說並不算是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
只是因為共同正犯的關係把風才會算入搶劫裡.
幫助犯實務上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如果直接用這個帶上去...
D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從事之行為也不是搶劫的構成要件行為
這樣去論D幫助犯因該可以吧?


在亂一下...表情
功能支配:多數人出於共同的行為決議,彼此分工協助,各自分擔參與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行,或是`形式上雖無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但是經由符合目的角色分配而法於犯罪之完成有所貢獻.
而把風這一行為因該就是`形式上雖無實行構成要件該當行為`這一段,因此如果D與其他人並無共同的行為決議,則D不算是共同正犯.
那把風就不是強盗的構成要件了吧~~~~~
所以我上面的想法因該行的通吧~

D對該行為有支配力嗎?
......這個是要看D的主觀嗎?主觀上如果出於幫助.那上面的說法因該行的通
......主觀上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比如說跟被搶的人本來就有仇,還真希望你被搶),而想利用即成的事實逹成犯罪,那....有沒有正犯後正犯的問題丫?


如果你覺的我是來亂的~~~那~~~~麻煩一下..把我打醒..我能想到的只有這樣了表情


[ 此文章被cclock在2011-06-17 02:31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01:43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各對於他人犯罪行為是有幫助行為 幫助犯(應該是通說吧)
基於自己白木的意思 而去實行協助達成他人犯罪行為,對自己違反刑法價值行為 是正犯
(這是小弟的孤鳥想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02:0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clock 於 2011-06-17 01: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冰大這一段來看(若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把風者,則非共同正犯)
那是否可以代表把風這一個行為對於搶劫來說並不算是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
只是因為共同正犯的關係把風才會算入搶劫裡.
幫助犯實務上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如果直接用這個帶上去...
.......

一、
先不討論實務,因為實務的分法非常明確,根本不需要討論。

二、
若單純以「支配力」來講,D的主觀似乎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重點在於「把風」這個行為對於整個犯罪過程是否具支配力。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06:31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女也來參一腳~^^
若依照法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他人不知者,亦同。
則D成立幫助犯。
若依小女不全想法,D也是幫助犯。為啥?因為D的行為就是在幫助正犯實行犯罪行為。除非搶劫不屬犯罪行為… 好像在繞圈子…哈哈,我也是來亂的… 表情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09:52 |
ccloc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把風這一個行為的支配力如何?
犯罪支配說是以主觀犯意跟客觀行為加在一起來判斷
在客觀上搶劫並不一定需要有人把風吧..而且ABC在搶劫,一開始就沒人在把風了,那把風因該可算可有可無,況且把風並不是搶劫的構成要件行為,且對於整個犯罪過程並不具有重要性,對於整個搶劫行為也不具有操縱性,那~把風這一個行為對於搶劫沒有什麼支配力可言吧!
而會把D論成正犯或共犯,因該是因為D的主觀上有不法吧,所以還是要看D的主觀不法是把自己當正犯或是把自己當共犯來論.
如果今天D沒有主觀犯意的話,那D只是隨隨便便的站在那裡而已,有什麼把風可言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10:2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clock 於 2011-06-17 10: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把風這一個行為的支配力如何?
犯罪支配說是以主觀犯意跟客觀行為加在一起來判斷
在客觀上搶劫並不一定需要有人把風吧..而且ABC在搶劫,一開始就沒人在把風了,那把風因該可算可有可無,況且把風並不是搶劫的構成要件行為,且對於整個犯罪過程並不具有重要性,對於整個搶劫行為也不具有操縱性,那~把風這一個行為對於搶劫沒有什麼支配力可言吧!
而會把D論成正犯或共犯,因該是因為D的主觀上有不法吧,所以還是要看D的主觀不法是把自己當正犯或是把自己當共犯來論.
如果今天D沒有主觀犯意的話,那D只是隨隨便便的站在那裡而已,有什麼把風可言呢?

首先,D的主觀當然不可能沒有犯意,
都說是「把風」,主觀怎麼可能沒犯意!
這好比說「殺人」,主觀可能是「為己」,也可能是「為他」,但不可能無殺人之犯意。

第二,若照大大的看法,客觀行為對於犯罪有沒有支配力根本不重要,重點在於甲主觀犯意是為己or為他,
這跟實務見解有何不同?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14:33 |
芸淡風清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1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又來了^^"
看下來感覺,實務是看主觀,只有主觀有此意思就成立。
學說似乎認為主、客觀都要有,主觀有此意思+客觀有此行為=對行為有支配力
q:照學說的說法,這跟共同正犯的認定有什麼差別?
不才的小女又要再去翻課本了…閃!

ps.終於想起來了,犯罪支配說不是用在間接正犯嗎?


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17:45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11-06-17 17: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又來了^^"
看下來感覺,實務是看主觀,只有主觀有此意思就成立。
學說似乎認為主、客觀都要有,主觀有此意思+客觀有此行為=對行為有支配力
q:照學說的說法,這跟共同正犯的認定有什麼差別?
不才的小女又要再去翻課本了…閃!

ps.終於想起來了,犯罪支配說不是用在間接正犯嗎?


斯斯有三種,犯罪支配說也有三種

1.自己殺人,用行為支配

2.借刀殺人,用意思支配

3.合作殺人,用功能支配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7 18:17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1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