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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5 14:18 發表的 : 雖同為身分原因危險源監督者 被賦予義務特別義務者 被限制權利二者效果不同即便是危險源的監督者,仍要看其義務內容有無禁止避難的要求(公務員較有可能)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5 17:12 發表的 : 緊急避難應該不是權力,而是法律放任之行為! 不管什麼身分,僅多不法身分跟加重身分,他都跟組卻違法無關! 從而,刑法24條的限制也不是說那種人完全不能主張~不然太誇張!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8 09:49 發表的 : 亂插花一下: 就小弟個人觀察, 其實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東西,端看你從何種角度去解釋。 如同緊急防衛權,他是法律賦予行為人權利,相對的,也可以說是法律要求其他人必須忍受之義務 ;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28 10:30 發表的 : 他沒是沒有忍受的義務,因為他人也可以對主張者主張緊急避難! 所以看不出有什麼權力義務! 所以有身分的人都該死,那誰敢當警察跟消防員,我們對那些人認 為有承受避難的義務,他不可能叫他們去赴死犧牲的義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