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5 14:18 发表的 : 虽同为身分原因危险源监督者 被赋予义务特别义务者 被限制权利二者效果不同即便是危险源的监督者,仍要看其义务内容有无禁止避难的要求(公务员较有可能)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5 17:12 发表的 : 紧急避难应该不是权力,而是法律放任之行为! 不管什么身分,仅多不法身分跟加重身分,他都跟组却违法无关! 从而,刑法24条的限制也不是说那种人完全不能主张~不然太夸张!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8 09:49 发表的 : 乱插花一下: 就小弟个人观察, 其实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东西,端看你从何种角度去解释。 如同紧急防卫权,他是法律赋予行为人权利,相对的,也可以说是法律要求其他人必须忍受之义务 ;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8 10:30 发表的 : 他没是没有忍受的义务,因为他人也可以对主张者主张紧急避难! 所以看不出有什么权力义务! 所以有身分的人都该死,那谁敢当警察跟消防员,我们对那些人认 为有承受避难的义务,他不可能叫他们去赴死牺牲的义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