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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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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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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不能未遂之錯誤

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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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09:1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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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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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
1、採客觀未遂理論,甲如果放了辣椒粉,不罰,而現實上甲放了毒物,僅有客觀行為具非難性,故只負過失之責。
(假如甲放了辣椒粉,這樣的行為不罰,表示其意思以不罰,最後只剩下誤放毒物的客觀事實了)
2、採主觀未遂理論(先用印象理論好了),因為甲所想像的事實是異常的(重大無知),無可罰性(主觀上),可是乙死了,故甲僅有客觀行為具非難性,有成立過失之餘地。 
3、既然結果已經發生,不考慮未遂理論,直接用「方法錯誤」處理,此例的錯誤「如果」無關緊要,便無法阻卻行為人故意,甲依舊成立殺人既遂。

二種未遂理論於甲放置辣椒粉時結論相同,現在誤放了毒物,結論也應該相同~~ 表情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3-22 14:0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2 10:1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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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之無罪~太亮光!
既遂之過失~~也是因為不知他的行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0:29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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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想法,可否把甲這個下藥的動作,以法條競合論之以過失致死。

1.下辣椒粉,透過著手理論之討論,分析其已著手,但具備重大無知,是為不能未遂,不罰。
2.錯下化學毒物,主觀不該當但客觀該當,且具客觀可歸責性,因此成立過失致死。

透過法條競合的方式(ㄧ行為該當數罪),而論以過失致死。

--
不過這樣一套想下來,小的有個地方卡住,即是不能未遂之處,是否仍是法條競合的"該當恕罪"所載之數罪 表情


回應四樓大大的指點:

小的的確也正在思考不能未遂之不罰,到底是在三階論的哪一層。不過這法條競合,倒是真的錯了ㄚ阿 。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03-24 11:34重新編輯 ]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24 10:33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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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03-24 10: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想法,可否把甲這個下藥的動作,以法條競合論之以過失致死。

1.下辣椒粉,透過著手理論之討論,分析其已著手,但具備重大無知,是為不能未遂,不罰。
2.錯下化學毒物,主觀不該當但客觀該當,且具客觀可歸責性,因此成立過失致死。

透過法條競合的方式(ㄧ行為該當數罪),而論以過失致死。

--
不過這樣一套想下來,小的有個地方卡住,即是不能未遂之處,是否仍是法條競合的"該當恕罪"所載之數罪 表情


要競合的話  必須以「不能未遂亦成罪,僅是不罰而已」為前提  不過這是有疑問的
另外  最後論以過失致死  主觀上是過失耶  這要 如何吸收甲殺乙的意圖
我認為即便要競合  也應該是想像競合比較有可能

ps.其實這題將不能殺乙的事實與能殺乙的事實ㄧ比----發生「構成要件事實錯誤」
故意就被阻卻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4 10:55 |
eric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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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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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到一題 ,如改成這樣會如何??

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殺人之故意),卻因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食用後死亡,
甲如何論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5:34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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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ric0606 於 2011-03-25 15: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也想到一題 ,如改成這樣會如何??

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殺人之故意),卻因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食用後死亡,
甲如何論處??


那甲知道「乙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嗎?(你上面誤打為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
如不知  那結論還是一樣   主、客觀事實不相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5 16:50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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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5 16: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甲知道「乙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嗎?(你上面誤打為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
如不知  那結論還是一樣   主、客觀事實不相當

大大,請問因過敏而死亡的這個錯誤因果歷程,與跌落橋下原欲溺死卻是撞擊橋墩而死的這個經典案例,結構上有何不同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25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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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ric0606 於 2011-03-25 15: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也想到一題 ,如改成這樣會如何??

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殺人之故意),卻因甲患有嚴重的辣椒過敏,食用後死亡,
甲如何論處??

用客觀規則加辣椒粉不等於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用相當因果者,即具備因果但主觀上無客觀無遇見可能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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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3-22 09:19 發表的 [刑總]不能未遂之錯誤: 到引言文
甲欲在乙的便當中加入辣椒粉辣死乙(殺人之故意),卻誤放了有毒化學藥劑,乙食用後死亡。
請問甲如何論罪?


總結一下爭議:
1.不能未遂之「不罰」
1.1.不成立犯罪
1.1.1.非刑法意義之行為
1.1.2.無法該當著手時行之要件
1.1.3.欠缺結果不法
1.1.4.基於廣義責任考量
1.1.5.事理上之阻卻刑法事由
1.2.成立犯罪,但不罰(個人免除刑罰事由)


2.甲是否需另負過失致死之責?
2.1.過失犯成立之前提,在於行為人必須「違反必要注意義務」。問題來了,行為人已出於「故意」殺人,如何再賦予行為人必須注意不可過失致人於死之義務?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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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5 1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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