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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游牧民族 于 2011-03-13 00:30 发表的 : 然个人认为乙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一点为, 乙非警务人员而拥枪枝, 其开枪之行为似乎已逾越社会伦理所认定之合理范围, 不应归属防卫行为, 或乙可仅对甲的下半身开枪以达阻止之目的, 似有防卫过当之嫌。
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于 2011-03-13 23:41 发表的 : 有点疑问想请教如果甲的行为具备不法性那不就是把甲的手伸进口袋的行为论以杀人行为不过,这样有没有讨论「不能未遂」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