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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遊牧民族 於 2011-03-13 00:30 發表的 : 然個人認為乙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的一點為, 乙非警務人員而擁槍枝, 其開槍之行為似乎已逾越社會倫理所認定之合理範圍, 不應歸屬防衛行為, 或乙可僅對甲的下半身開槍以達阻止之目的, 似有防衛過當之嫌。
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11-03-13 23:41 發表的 : 有點疑問想請教如果甲的行為具備不法性那不就是把甲的手伸進口袋的行為論以殺人行為不過,這樣有沒有討論「不能未遂」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