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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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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程序法的适用除外
想请问一下

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除外适用之规定中所指不适用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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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14 20:58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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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GOOGLE「行政程序法谘询小组」的会议结论(印象中是第1次跟第5次吧......法务部应该有放在网路上),关于考试的部分,后来好像是法务部发函请考试院表示意见,而考试院也回函表示同意的样子......年代久远,不保证正确。

实务见解大致是这样(不过那个小组的成员也很多学界的成员就是了),仅供参考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1-01-16 19:09 |
小胡子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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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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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如下,敬请参考!

1.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吴庚老师谓为:「形成『法律整体性之伤亡名单』的缺憾」。最为贴切,深直省思!

2.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三项规定:「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既已明文仅『程序』部分不适用,则『实体』即不在除外适用之列(基于「例外从严」的法律解释原则)。

3.至于该法第3条第七款规定:「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大法官会议作成释字第491号解释时,已将其「限缩解释」为:「不影响公务员身分之人事行政行为」。供请参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6 09:25 |
创梦之神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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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寒窗问拾得 于 2011-01-16 19: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可以GOOGLE「行政程序法谘询小组」的会议结论(印象中是第1次跟第5次吧......法务部应该有放在网路上),关于考试的部分,后来好像是法务部发函请考试院表示意见,而考试院也回函表示同意的样子......年代久远,不保证正确。

实务见解大致是这样(不过那个小组的成员也很多学界的成员就是了),仅供参考


太强了,实感佩服啊
根据 寒窗问拾得 于1楼 所述,google后摘录如下

1.实务见解,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三项之「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依其文义解释,仅限于程序规定不适用,至于该法之实体规定,例如该法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之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则,乃有其适用。

2.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3项第7款规定:「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依「行政程序法谘询小组」第一次会议结论,改变公务员之身分或对公务员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响之人事行政行为,仍应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为之。

3.行政程序法第3条第3项第8款规定:「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评分之行为」,依「行政程序法谘询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结论,不宜作扩张解释。至于教育部举办之公费留学考试,于适用行政程序法具体规定时,如有疑义之处,可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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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7 17:44 |
leoleo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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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解答
真是受益良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超舜电信 | Posted:2011-01-28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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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eoleo2266 于 2011-01-28 12:3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你的解答
真是受益良多


若是你是指我那我真是太汗颜了
我也是拾人牙慧,主要是前面说得太好了
而且,那是官方答案

另外这题若给我答,
肯定立法者和考试院会被我骂死,
实在是不懂
那有可以脱离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行为
就算是行政的核心
亦有合法性审查的空间啊
算了,若我再写下去可能要写两三百字才停得下来
这样,我可能连孙山都看不到了

不过,根本无怒火之人,除了根本不知道或顺服之人外,他就是操弄法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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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9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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