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91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s074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加重结果犯?
甲和乙一起要去伤害丙,甲负责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10-27 02:4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s0741 于 2010-10-27 02:48 发表的 [刑法]加重结果犯?: 到引言文
甲和乙一起要去伤害丙,甲负责把丙抓住,乙负责拿球棒打丙,结果乙不小心把丙打死了,请问甲,乙之刑责?


把重点放在对死亡结果「可否预见」以及「共同正犯之责任」即可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07:41 |
p596138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照我国刑法十七条: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因此要看甲是否能预见其死亡结果!才成立喔!


自我觉察~自省忏悔
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07:5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预见可能性要怎么判断?是依甲乙主观认识还是依社会一般人客观认识判断?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27 14:17 |
ks074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请问一下,如果要看甲能不能预见,那要怎么看呢?
如果甲的心里一直可以预见,但法官在问时,他说他不能预见.
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10-27 14:52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能预见,是指客观上能预见,而行为人未预见.
倘客观上能预见且行为人有预见,应论以间接故意,而非加重结果犯!

请参考 99,台上,6201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后段之伤害致重伤罪,系对于犯普通伤害罪致发生重伤结果所规定之加重结果犯,依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以行为人能预见其重伤结果之发生而不预见为要件。此所谓「能预见」,系指客观情形而言,与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倘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意时,则属同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间接故意」之范畴,无复论以加重结果犯之余地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0-10-27 22: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22:4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s0741 于 2010-10-27 14: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再请问一下,如果要看甲能不能预见,那要怎么看呢?
如果甲的心里一直可以预见,但法官在问时,他说他不能预见.
那~~~~~~?


实务采「客观预见可能性」

学理上有认为应采「主观预见可能性」

另外,法官怎么判定,那已经不是「刑法」的问题了

真要说,就是法官说了算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22:51 |
黑卷毛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学习中还不太懂!
所以可预见即是指以球棒打人这个行为
是可能发生打死人的结果,所以被认定为可预见吗?
另外,倘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
违背其本意时,这段话要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
且结果不违反本意?有判断标准,还是由法官自由心证?


黑卷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7 23:0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黑卷毛 于 2010-10-27 23: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学习中还不太懂!
所以可预见即是指以球棒打人这个行为
是可能发生打死人的结果,所以被认定为可预见吗?
另外,倘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
违背其本意时,这段话要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
且结果不违反本意?有判断标准,还是由法官自由心证?



请参考 99,台上,6201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后段之伤害致重伤罪,系对于犯普通伤害罪致发生重伤结果所规定之加重结果犯,依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以行为人能预见其重伤结果之发生而不预见为要件。此所谓「能预见」,系指客观情形而言,与行为人本身主观上有无预见之情形不同。倘行为人主观上已有预见,而结果之发生又不违背其本意时,则属同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间接故意」之范畴,无复论以加重结果犯之余地。




不知道是我没学好还是怎样,老实说这段老掉牙的文字我也看不懂表情

预见  =  (主/客观)预见可能性  =/=  已预见

这段文字却用已预见来否认主观预见可能性......还给我扯什么间接故意=..=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8 15:32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能预见 = (主/客观)预见可能性 =/= 已预见


能不能请冰大在补充一下以上这一段冰大要表达的意思!
因为数学不好,看到数学符号就慌了~谢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28 16:16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781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