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629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發表] 今年99警察特考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題
1.甲熱愛名畫成癡,得知富商A近來高價購得一幅張大千之山水畫,為圖將之據為己有,遂決定於某夜11點左右,潛入
A宅行竊。試問,在下列情形下,甲之刑責如何?

一,翻牆並進入A宅後,正準備開始四處搜查該幅畫作所在之際,突然間警鈴大作,甲惟恐遭人發覺,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乃
中斷其物色行為,悻悻然離去。

二,翻牆進入A宅,經其仔細搜查後,發覺A宅內並無任何張大千知山水畫存在,甲失望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7 18:23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27 18:23 發表的 今年99警察特考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題: 到引言文
1.甲熱愛名畫成癡,得知富商A近來高價購得一幅張大千之山水畫,為圖將之據為己有,遂決定於某夜11點左右,潛入
A宅行竊。試問,在下列情形下,甲之刑責如何?
一,翻牆並進入A宅後,正準備開始四處搜查該幅畫作所在之際,突然間警鈴大作,甲惟恐遭人發覺,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乃
中斷其物色行為,悻悻然離去。
二,翻牆進入A宅,經其仔細搜查後,發覺A宅內並無任何張大千知山水畫存在,甲失望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悻悻然快速離去
.......








1.甲熱愛名畫成癡,得知富商A近來高價購得一幅張大千之山水畫,為圖將之據為己有,遂決定於某夜11點左右,潛入A宅行竊。試問,在下列情形下,甲之刑責如何?

一,翻牆並進入A宅後,正準備開始四處搜查該幅畫作所在之際,突然間警鈴大作,甲惟恐遭人發覺,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乃中斷其物色行為,悻悻然離去。

二,翻牆進入A宅,經其仔細搜查後,發覺A宅內並無任何張大千知山水畫存在,甲失望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悻悻然快速離去



2.乙任職於B公司為業務員,某日,由客戶處收得公司之貨款20萬元現金後,因遭地下錢莊暴力討債,為求脫身,乃挪用該筆貨款以償債。數日後,由於公司催促其繳回該筆貨款,為掩人耳目,乙竟至轄區派出所謊報遭歹徒持刀搶劫,以致失金,警發受理已知報案後,開始全力偵辦,但毫無進展,試問乙之上述行為如何論罪?




1.

一、A成立夜間加重竊盜罪未遂犯,無中止犯適用。

二、A成立夜間加重竊盜罪未遂犯,無中止犯適用。

2.背信罪+誣告罪.
少加一個業務侵占!!!




3.甲被檢察官乙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提起公訴,甲選任丙律師為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進行言詞辯論時,被告甲選任之辯護律師丙僅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言",為該辯護人丙實際上並未提出任何辯護書狀。於辯論終結不久後,法院對甲為有罪判決,請詳附理由述論法院所為之判決是否違法

4.甲被檢察官乙,以竊盜罪提起公訴,於準備程序,甲對警詢錄音,錄影及其筆錄正確性有所爭議,受命法官丙即裁定另行勘驗。惟進行勘驗時,卻未通知被告甲及選任之辯護人丁到場,請詳附理由論述受命法官所為勘驗之程序有無違法?




3.考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有無受到侵害。

如果法庭上,被告之緘默權、陳述意見權、辯護人辯護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及交互詰問權等有確實受到保障,且證據來源合法,那本題中法院判決當然無違法。辯護律師不辯護,很可能是被告已很有誠意認罪,事先告知律師不必多做無謂的辯護,而可為簡式審判等。

重點應在於,對於被告訴訟防禦權利熟不熟,不在於那看似陷阱的不辯護律師。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第 15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第 158-1 條   前二條無庸舉證之事實,法院應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286 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第 288 條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
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
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第 288-1 條   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
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
第 288-2 條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
會。




4.有沒有證據能力,重在真實性,再來才是法庭上證明力之考量。

既然能不能成為證據已有所爭議,另行勘驗時,當然要傳喚甲或辯護人到場,然而本題並沒有通知,所以證據能力大大減低。

結論是程序無違法(因為應該無強行規定),只是程序有瑕疵,造成白勘驗一場。





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
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273 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
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
  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
於審判期日主張之。
前條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第一項程序處理之事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並由到庭之人緊接其記載
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一項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
行準備程序。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29 14:20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8 17:4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34題的刑訴不是法條的觀念!!
而是制度上的法理~~
第三提在說明落實有效且實質之辯護制度
第四題在說明律師的在場權!!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8 19:5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8 19: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34題的刑訴不是法條的觀念!!
而是制度上的法理~~
第三提在說明落實有效且實質之辯護制度
第四題在說明律師的在場權!!

還是q大最熱心,比別的網友好~~表情

90%以上應該都是潛水觀看



本來我有無限熱誠都被澆熄一半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8 20:05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i大請容許小的提一個問題:
您在第四題的一開始提到:既然能不能成為證據已有所爭議,另行勘驗時,當然要傳喚甲或辯護人到場,然而本題並沒有通知,所以證據能力大大減低。

但是,證據能力不是一個一翻兩瞪眼的東西嗎?有無就僅是依法條規定來判斷而已?如君所言,看起來好像是可以讓法官來裁量的,頗怪。

還請明示之!感謝。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29 09:16 |
titusku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27 18:23 發表的 今年99警察特考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考題: 到引言文
1.甲熱愛名畫成癡,得知富商A近來高價購得一幅張大千之山水畫,為圖將之據為己有,遂決定於某夜11點左右,潛入
A宅行竊。試問,在下列情形下,甲之刑責如何?
一,翻牆並進入A宅後,正準備開始四處搜查該幅畫作所在之際,突然間警鈴大作,甲惟恐遭人發覺,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乃
中斷其物色行為,悻悻然離去。
何張大千知山水畫存在,甲失望不得不放棄行竊計畫,悻悻然快速離去.......


小弟我也有參加這次的考試,我對第一題第1小題有不同看法,應該不成立加重竊盜,僅成立侵入住宅306.
因為甲"正準備開始之際"就被警鈴大作中斷物色,不能認為是加重竊盜罪之著手.

引用84台上4341判決:
用眼睛搜尋財物…在客觀上已足認其行為係與侵犯他人財物之行為有關,且具有一貫連接性之密接行為,顯然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
(可解釋"正準備開始之際"就被警鈴大作中斷物色,故沒著手)

林東茂老師看法:
某甲在夜間潛入A公司倉庫後,才剛開始物色財物即被A所發覺,是否已經達於加重竊盜罪之著手?
按,即使倉庫可視為住宅或有人居 住之建築物(題意並未說明是否與住宅相連),惟加重竊盜罪之著手
仍以行為人著手於竊盜行為始當之,僅僅著手於加重要件行為仍不能 認為是著手(82年第二次決議),
因此,按照通說對於著手時點所採取之主客觀混合理論判斷,某甲進入倉庫後,僅僅是開始物色財物
應 該尚未使A之財產法益遭受立即之危險(林東茂,刑法綜覽,2-112頁),不能認為是加重竊
盜罪之著手。


...........我想可能是我寫錯了吧....泣....表情


[ 此文章被tituskuo在2010-06-29 13:4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6-29 13:28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ituskuo 於 2010-06-29 13: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我也有參加這次的考試,我對第一題第1小題有不同看法,應該不成立加重竊盜,僅成立侵入住宅306.
因為甲"正準備開始之際"就被警鈴大作中斷物色,不能認為是加重竊盜罪之著手.
引用84台上4341判決:
.......


我倒是覺得那些文字每次都亂引導人,結果讓大家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一般情況下,難道沒事會誤潛進別人家裡嗎?已經潛進去了還不算已開始著手這樣會天下大亂吧????

試想,以後只要是當小偷一進門就被抓到時,都可以辯稱:你們頂多只能算我侵入住宅而已,不能算我加重竊盜未遂,因為我的眼睛都還沒開始掃描咧!!!!!!!!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14:03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0-06-29 09: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i大請容許小的提一個問題:
您在第四題的一開始提到:既然能不能成為證據已有所爭議,另行勘驗時,當然要傳喚甲或辯護人到場,然而本題並沒有通知,所以證據能力大大減低。

但是,證據能力不是一個一翻兩瞪眼的東西嗎?有無就僅是依法條規定來判斷而已?如君所言,看起來好像是可以讓法官來裁量的,頗怪。

還請明示之!感謝。

照我的了解,庭前準備程序法官與當事人間有很大的彈性空間,既然被告已經對真實性有大大懷疑,當然對於能不能成為證據已嚴重動搖,未通知造成白勘驗一場。


成為證據之後,才開始證明力之考量。(能成為證據的東西並不代表就很有證明力)

證據能力 不是 證據證明力



證據能力不是一個一翻兩瞪眼的東西嗎?
證據只有具備真實性才能成為證據。請參考: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870748&page=2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14:12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29 14: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倒是覺得那些文字每次都亂引導人,結果讓大家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一般情況下,難道沒事會誤潛進別人家裡嗎?已經潛進去了還不算已開始著手這樣會天下大亂吧????

試想,以後只要是當小偷一進門就被抓到時,都可以辯稱:你們頂多只能算我侵入住宅而已,不能算我加重竊盜未遂,因為我的眼睛都還沒開始掃描咧!!!!!!!!表情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構成要件就完全採客觀理論了,主觀上的知與欲可以省略掉。
刑法三段論變成:
1.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客觀 → 主觀+客觀
2.違法性
3.有責性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14:27 |
titusku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29 14: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倒是覺得那些文字每次都亂引導人,結果讓大家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一般情況下,難道沒事會誤潛進別人家裡嗎?已經潛進去了還不算已開始著手這樣會天下大亂吧????

試想,以後只要是當小偷一進門就被抓到時,都可以辯稱:你們頂多只能算我侵入住宅而已,不能算我加重竊盜未遂,因為我的眼睛都還沒開始掃描咧!!!!!!!!表情


I大你說的是沒錯啦,我也蠻讚同的....

但我的刑法老師常說 : 不能以道德的觀點來看法律,那你的法律會讀的很爛........
才想說這題應該不會考這麼簡單,有陷阱.
就像殺了人,但都不一定判有罪...

至於構成要件還是不變:主觀(意思支配)+作為(身體動靜)+既遂-->心想事成
行為人甲有主觀(故意),但未著手....只能算預備犯,但竊盜不罰預備犯.
既然竊盜不罰預備犯,既就沒有加重竊盜...只能算306而已.

以上只是小弟小小的看法.......

補習班第1題第1小題,解答也是解加重竊盜未遂....唉.....就等放榜了...表情


[ 此文章被tituskuo在2010-06-29 14:45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6-29 14:35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27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