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acy 於 2010-06-23 15:16 發表的 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
請問關於新修法99.01.03行政訴訟法
關於違法之行政處分已執行,於依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後
要求回復原狀並要求機關再做另一事實行為--適用第196條第1項
但是,如果是
要求回復原狀並要求機關再做另一行政處分(第5條)
必須加打課予義務訴訟
是否也是同時適用第196條第1項呢?
請聰明懂得人幫忙解答,謝謝!
我的看法:
課予義務訴訟前提是要有『應作為不作為』或『行政處分被駁回』的情況。
至於你的問題應該是指出能否同時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我認為應該是不行
因為假如撤銷訴訟勝訴後,機關才有應作為之義務。不能連機關都還不確定有沒有作為義務時,就認為它會有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消極行為發生。
沒有第196條第1項適用,因為那屬於
指導性之規定,而且前提是指
撤銷行政處分判決(這種既然已經明白指出對象為撤銷訴訟(列舉式法條),我們不能錯用針對概括法條規定之法理邏輯來討論適不適用之推定、推測或認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