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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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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 - 公共危险罪
1) 甲以烧死丙的意图购买汽油,于某天深夜之际,误以为丙在丙住所内睡觉,遂将汽油泼洒于丙住所后,正欲要拿打火机来点燃,但发觉竟忘了带打火机,甲只好无奈离去。不料,适逢经过该住所的路人乙丢弃未熄的烟蒂,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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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6-13 18:5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13 15:22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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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之刑责,构成173放火烧毁现供人居住之建物罪之预备犯

乙则构成173第二项之失火烧毁现供人居住之建物罪。并负过失杀人罪,属想像竞合,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2.丙之刑责,构成刑法275之加工自杀罪未遂犯。

甲则构成73第二项之失火烧毁现供人居住之建物罪致生公共危险。并负过失杀人罪,属想像竞合,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173之罪不论何人所有,均得成立之。至于毁损罪,则被173吸收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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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题里有个东西会头破血流:着手~~外带:因果关系
2丙加工自杀未遂;一甲是174(因为28上3218)延烧至173,是于同一性客
 体而论处173一项,二毁损不用论应29上2388判例;丙对甲之行为全是甲之风
 险自负~~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8:24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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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6-14 18: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第一题里有个东西会头破血流:着手~~外带:因果关系
2丙加工自杀未遂;一甲是174(因为28上3218)延烧至173,是于同一性客
 体而论处173一项,二毁损不用论应29上2388判例;丙对甲之行为全是甲之风
 险自负~~


1) 甲是否算已着手?
     用客观归责理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15 00:0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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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 思考满仔细的
有想到着手之问题
我另外有想过是不是该讨论障碍未遂或不能未遂
不过这样这题范围会不会太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01:37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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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客观归责论,甲已然达到了于法ˋ不容的风险。

但企图犯本身无分未遂既遂,故若一经着手即为既遂,中止犯本来就是来讨论有结果ˋ之未遂行为,不适用于放火罪的企图犯(危险犯),讨ˋ论起来也没有意义。

以[罪疑唯轻],能论预备犯(未实现放火之行为),不能论着手犯(以有引火之)。

不论何种学说,纵然主观犯意已有引火故意,但事实未达引火之程度,亦非在引火时遭人制止,仅有媒介物在客观上可能达到预备行为之程度,当属预备犯。

本题若论未遂,该以达到放火程度之独立燃烧说。而非未实行之未遂行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09:23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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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楼大 所提的让我刚刚想通
跟其他性质的法益混在一起想
满精辟的要点
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22:44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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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15 09: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若用客观归责论,甲已然达到了于法ˋ不容的风险。

但企图犯本身无分未遂既遂,故若一经着手即为既遂,中止犯本来就是来讨论有结果ˋ之未遂行为,不适用于放火罪的企图犯(危险犯),讨ˋ论起来也没有意义。

以[罪疑唯轻],能论预备犯(未实现放火之行为),不能论着手犯(以有引火之)。

不论何种学说,纵然主观犯意已有引火故意,但事实未达引火之程度,亦非在引火时遭人制止,仅有媒介物在客观上可能达到预备行为之程度,当属预备犯。

本题若论未遂,该以达到放火程度之独立燃烧说。而非未实行之未遂行为

危险犯是刑事政策之考量,并不代表没有未遂可以探讨!!
至于未遂上大多人认为学说系用放罪或失火罪洽皆为像刑事客观说需实行放火之行为,
本为愚见认为不妥之处,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放火之故意客观上亦为密切放火之行为,
使得社会法益侵害之风险提升之直接危险性下为何非为达于着手!实在令人不解,独立
燃烧说,一部分燃烧及通说媒介说,其用意何在?说穿了在说明既遂之态样而非着手与
否!换言之,上揭学说应系为阐明烧毁一词而非为着手,管见认为事实上着手应用于主
客观混合混为判断基准
---------------->以上为胡说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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