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15 09:23 發表的 :
若用客觀歸責論,甲已然達到了於法ˋ不容的風險。
但企圖犯本身無分未遂既遂,故若一經著手即為既遂,中止犯本來就是來討論有結果ˋ之未遂行為,不適用於放火罪的企圖犯(危險犯),討ˋ論起來也沒有意義。
以[罪疑唯輕],能論預備犯(未實現放火之行為),不能論著手犯(以有引火之)。
不論何種學說,縱然主觀犯意已有引火故意,但事實未達引火之程度,亦非在引火時遭人制止,僅有媒介物在客觀上可能達到預備行為之程度,當屬預備犯。
本題若論未遂,該以達到放火程度之獨立燃燒說。而非未實行之未遂行為
危險犯是刑事政策之考量,並不代表沒有未遂可以探討!!
至於未遂上大多人認為學說係用放罪或失火罪洽皆為像刑事客觀說需實行放火之行為,
本為愚見認為不妥之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有放火之故意客觀上亦為密切放火之行為,
使得社會法益侵害之風險提升之直接危險性下為何非為達於著手!實在令人不解,獨立
燃燒說,一部分燃燒及通說媒介說,其用意何在?說穿了在說明既遂之態樣而非著手與
否!換言之,上揭學說應係為闡明燒毀一詞而非為著手,管見認為事實上著手應用於主
客觀混合混為判斷基準
---------------->以上為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