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6-07 00:02 发表的:
昨日做完梦后突感功力大增,兴致高昂,兽血沸腾~!
第 一 编 总则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刑事责任 §12
第 三 章 未遂犯 §25
.......
那我也先来五题吧~~
P.S:I大梦真多~~
1.刑法第二十八条修正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将原条文之
「实施」,修正为「实行」,立意何在?
->为了公平正义
2. 学理上所称之「陷害教唆」,属于「诱捕侦查」型态之一,而「诱捕侦查」,依美、
日实务运作,区分为二种侦查类型,一为「创造犯意型之诱捕侦查」,一为「提供机
会型之诱捕侦查」。关于「创造犯意型之诱捕侦查」所得证据资料,系司法警察以引
诱或教唆犯罪之不正当手段,使原无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再
进而搜集其犯罪之证据而予以逮捕侦办;纵其目的在于查缉犯罪,但其手段显然违反
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且已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
意义,其因此等违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应不具有证据能力。
请问对于「创造犯意型之诱捕侦查」司法警察该如何论罪?
->陷害教唆的警方也没办法论罪,因为他是未遂教唆(通说),也是教唆未遂(德式)
,但这些不是重点,重点在于欠缺双重教唆故意;附带警职法第三条三项看一下~
3. 请问以非法手段方法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会构成背信罪吗?
->手段目的关联性不当,就会成立犯罪
4. 不动产有侵占罪问题吗?
->本提之所以会有困扰点因为侵占乃"亦持有为所有",从而,既然是不动产应从而持
有;实务见解肯定说,但我比较喜欢用窃占320第二项
5. 背信系因身分而成立之罪,而其又按「背信系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共同实施或教唆帮助
者,因无此项身分,可否以共犯论?
->被信罪是纯正身分犯,用31一项去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