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6-03 06:53 发表的 :
提供一下某师之解答(用字可能有差,不过意思无误):
丙:无故意过失。
甲:若乙不追,丙也不会跑,当然也就不会死,甲依刑法第15条第2项-因自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甲并无杀人故意,属于过失(业务过失)。结论:业务过失致死。
其实看到老师用「不作为」下去解答我还蛮讶异的!这点我还要再想想
若依敝人见解,直接以过失作为犯去讨论甲即可,然后于违法性部分续论甲可否主张公务员依法令之行为,即依相关法令判断,乙只是「未戴安全帽」,甲是否有必要开警车在后面猛追?若超乎法令相关规范,则甲仍应负业务过失致死罪。
阿强很忙,没办法帮你常问他,就算我是面授班,课也早都上完啰,这点抱歉啰~
我也很讶异这位老师这样推,不过我送你一句话(阿强他说的),刑法没有标准答案,要说结论大家都会说~
重要的是推论过程是否合理,在加上判决或判例来佐证只会加强说服力~
所以有时候要相信自己吧,不相信自己,有时候会掰不太下去...
不过对于交通违规,警察本来就有权力依法取缔,闯红灯也是事实,本来就有义务去遵守交通规则
只因为警察"依法"进行取缔,就要把责任归属到警察我是觉得这之间的因果关系太牵强~
今天如果说是追太猛擦撞到,我相信一定有责任,闯红灯那一刹那,我就认为因果偏离了,撞上那时
就因果中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