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5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问题
  Q有关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得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被乙胁迫,而出售轿车,但甲事后(1年内)感到后悔向乙表示撤销,但乙已经把
车子赠送与不知情的丙,请问甲得否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8 09:15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得行使撤销权,与乙之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自始无效(§114)
甲仍为该车之所有人,乙将车子赠与并移转于丙,乃无权处分
(§118),甲得对丙行使§767 I 前段,惟题旨丙乃善意,故得主
张§801,948善意受让原则,取得该车之所有权。

小结:甲对丙当然不得主张§767,盖丙已取得该车所有权。

题目仅说明甲得否主张§767,后续发展就没继续讨论。
有学者认为,甲对丙得类推§183,请求丙返还该车之所有。
(请求权基础不同)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20:20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将自己的结论写下,请帮我看对不对?
当事人得主张撤销与否(前提是在 民法93的除斥期间)    
                  被诈欺                         被胁迫
对相对人       明知,可以撤销(第三人所为)           可以撤销 -->以意思表示撤销(民法114)  

对善意第三人     不能对抗(92II)                   不可对抗?

对恶意第三人     可以对抗(92II反面解释)             可以对抗

第九十二条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是表示"被胁迫"没有限制是否第三人善意或恶意均得主张撤销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30 13:37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诈欺跟胁迫,胁迫影响意思表示自由较诈欺严重,所以
只要不逾越民法第93条所规定除斥期间,均得撤销之。

按你上述列法,被胁迫者
对相对人       得撤销
对善意第三人   得对抗
(须注意的是,如果是让与契约,会有善意受让原则)
对恶意第三人   得对抗

再举一个例子,有别你先前所举赠与行为
如:甲被乙胁迫,而轿车卖给乙,嗣后乙又将车租给丙,
丙乃善意不知情,问甲得否对丙主张§767I 前段?

拟答:
甲依民法第92条第1项,撤销与乙间买卖契约及物权行为。
甲为该车所有人,乙仅将车子"租给丙"(无物权行为)
故甲得对丙主张§767I 前段,请求返还该车所有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30 19:25 |
afei77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点小小补充

因被相对人胁迫而撤销意思表示

债权行为:
「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92Ⅱ反面解释)

物权行为:(通说)
不动产((土地法§43);动产(§801,948)
因特别法优先于民法,民法之物权法又优先于总则适用,
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王老师持否定说,
受胁迫之人,系处于不自由状况而为意思表示,应优先于善意相对人而受保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8 00:23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想再深入请教后续的被诈欺和被胁迫后,表意人依民法s93之规定,得于发现被诈欺后
或胁迫终止后1年内撤销其意思表示,经过10年,不得撤销
民法s92中有规定撤销被诈欺所为之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因为善意第三人,在动产方面受s801和s948之保护;在不动产方面,则受到s759之保护,对吧!
(1)那表意人所受之损失,是不是应该得依民法s184 侵权行为向为诈欺之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亦可依民法179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表意人可以同时主张s184 或s179 呢?或者仅得选择其中之一?)

(2)另外,被诈欺或者被胁迫,表意人一定要以意思表示向为诈欺或为胁迫者为撤销?才可以使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还是表意人可以不理睬,虚伪忽咙相对人..,即表意人虽表面上答应或签了契约但事后发现被诈欺或胁迫中止后,但表意人不履行也没有向对方表示撤销,ex;逼人签下本票...这样可以吗?
谢谢回答~~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07:04 |
afei77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试着解解看,若有错误请见谅!
(1)
§179: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

甲撤销被乙胁迫而为之买卖契约后,

乙将车辆赠与丙,系有相对人之债、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无论是否具备所有权,均得成立。物权行为于甲撤销后成为无权处分。

故丙之取得车辆,系经由与乙之间成立赠与契约行为所致,非无法律上原因受益,应无§179之适用。
甲只得依§184,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2)看不太懂耶
被诈欺或被胁迫人,若不行使撤销权,那不就得依法履行契约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3 22:41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感谢您的回答...
(2)记得有一年选择题里面是问"被胁迫后,被胁迫人可以如何处理?"答案好像是
"不履行"...如找到题目再post上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06:30 |
afei77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自己发现(1)好像答错了

你问的应该是甲对乙得否用§179不当得利是吧!

因为甲被胁迫售车给乙,所以应该有从乙处取得些许价金,所以,甲之后若撤销该买卖契约,乙还不出车来,甲也不必把钱还给乙。

又,乙后来把车赠与丙,所以虽是双方行为,但却未因而获利,甲欲向乙依§179不当得利主张追还利益,似乎无利可图,所以,应该还是依§184主张损害赔偿为宜!

真是抱歉!
不晓得这样是不是还有遗漏或错误之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1:46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类型考试,律师常常会出现,关键在乙丙二人所做成的赠与契约即无偿让与(赠与契约系让与契约),丙得主张§801、§948取得该车所有权,有疑问的是,乙无权移转汽车所有权于丙,且系无偿让与,并无取得其他利益。一般而言,仅能依侵权行为向乙主张,然侵权行为本身须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不易举证且请求权时效较一般请求权短,所以有学者(王泽鉴教授)主张甲得对"丙"类推民法第183条,请求其返还该车所有权。

如果没记错,79年律师有出过,再来是王泽鉴教授的不当得利或者法律思维等着作中,皆有提到此类型解法。一般在市面上看到的解答,大多会倾向类推183,当然主张184也是另一种解答方法,法学浩瀚,有理即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4 23:2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