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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7 23:13 发表的 : 1.无罪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30 02:05 发表的 : 其实这部分有恐怖的地方”草案”!! 使用窃盗增设320第二项是针对交通工具,然亦有学说见解认为不妥,从而 他的不妥不是针对使用使用窃盗不罚,而是其他使用窃盗异于使用交通工具! 若行为人是要还,第二题还是窃盗->因为使用窃盗 1短暂之使用 2仅使用意图 3须有交还之意思 4该物不得变质或减损其经济价值<-原因就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