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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7 23:13 發表的 : 1.無罪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30 02:05 發表的 : 其實這部分有恐怖的地方”草案”!! 使用竊盜增設320第二項是針對交通工具,然亦有學說見解認為不妥,從而 他的不妥不是針對使用使用竊盜不罰,而是其他使用竊盜異於使用交通工具! 若行為人是要還,第二題還是竊盜->因為使用竊盜 1短暫之使用 2僅使用意圖 3須有交還之意思 4該物不得變質或減損其經濟價值<-原因就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