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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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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犯罪心理与刑法适用!
你认为是错的,不代表我认为就是错的;我认为是错的,不代表社会大众认为就是错的;社会大众认为是错的,不代表地球上其他地方的人认为就是错的。

刑法论刑时,在判断客观条件上,或许相对较容易,但是在论断犯罪者主观认知时,常会有法官评定恶性事实有出入。而法官为掩饰专业能力之不足,常在判决书上以模糊字眼或笼统概念带过,导致刑法成为各别法官大脑理的刑法,不是统一适用的刑法。


这在讨论犯罪理论的副文化情况时,特别显而易见。

简单举例,甲挥拳打了乙,因为甲乙都是混帮派,程度不严重的伤害算是常见的,恶性并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温室花朵长大的人,一点手脚冲突就认为是很野蛮行为,所以论以较高刑度,但这一定公平吗,特别是在连乙都认为挥拳打人情况是家常便饭的时候?这时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违反普罗大众的社会公益认知。


暴力副文化 (subculture of violence)
学者及背景:
Marvin Wolfgang
Franco 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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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6 20:04重新编辑 ]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6 19:49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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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沃夫干的暴力次文化,他似乎针对的都是黑人,感觉似乎他做的犯罪没有啥说服力,因为它本身是白人,自我的主观意识是否有参杂了对黑人的种族歧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27 01:35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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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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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27 01: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沃夫干的暴力次文化,他似乎针对的都是黑人,感觉似乎他做的犯罪没有啥说服力,因为它本身是白人,自我的主观意识是否有参杂了对黑人的种族歧视?



任何理论都有它的盲点。如同苏哲兰认为犯罪是学习来的,能解释的犯罪种类很有限。
暴力次文化,是否如同贫穷次文化般,有归咎穷人(黑人)的意味......
小弟对这个理论没研究,不予置评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05:33 |
ibig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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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犯罪学理论大多是充满了"歧视"--种族和穷人(低下阶层) 表情
虽说法官是依据法律和自由心证来进行公正裁判 表情
但仍具有其主观意思在内 表情
例如法官可决定适用的法条和判断证据的强弱程度 表情
总之,理论归理论,实务归实务 表情
有钱有权才有选择权---缓慢的输送带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27 06:34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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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5-27 01: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对于沃夫干的暴力次文化,他似乎针对的都是黑人,感觉似乎他做的犯罪没有啥说服力,因为它本身是白人,自我的主观意识是否有参杂了对黑人的种族歧视?

大大的质疑,应该是指客观上是在探讨理论,但是所谓客观探讨实际上却是中产阶级(最大团体)份子为自我中心思想的客观探讨,不是全部团体的客观探讨,更不是其他小团体或次团体的客观探讨吧?








PS1.:文化冲突理论 (culture conflict theory)   http://www.wretch.cc/bl.../12835316

出于 Culture Conflict and Crime (1938)。
要注意,虽然大多学者将这个理论放在犯罪副文化中讨论,但我发现 Thorsten Sellin 应该也可和 Austin Turk & George Vold 一起放在冲突犯罪学中讨论,这是 Wikipedia 上的分类,Google 上也有文章是这样分类的。其实,国内也有学者将这三者放在多元文化冲突理论中。
学者及背景:
Thorsten Sellin
内涵:
Thorsten Sellin 表示,「刑法」可能是中产阶级文化与低下阶级文化的冲突结果。这两种文化各有其内涵,而因为刑法是中产阶级规范的体现,因此低阶文化受到犯罪化 (criminalized) (这里有马克思主义的影子)。
法律因时、地、主流文化之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 Sellin 认为不应以法律来分析犯罪,而应以行为规范 (conduct norms) 来解释。每一个团体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而每一个人可能同时属于多个团体、遵循多个行为规范,例如家庭、社团、职场。这些规范之间可能有所冲突,人可能因遵循某一规范而违反另一规范。同理,遵循低阶文化的规范可能就会违反中产阶级文化的规范,但行为人并不认为自己违反法律,而只是遵循不同的行为规范罢了。社会因不断变迁而分化出许多小团体,因此更容易发生规范冲突,进而产生犯罪。
文化冲突,即指个人所属文化的行为规范与主流文化发生冲突。例如:
1. 移民者所遵从的母国文化与美国文化相冲突,于是产生犯罪。
2. 农村社会的少年迁移至工商社会,因不适应而产生偏差行为。
3. 原住民不适应主流文化的生活,易产生偏差。
4. 外籍劳工。
学者对此理论的批评是,有一种「本质邪恶」(mala in se) 存在着 (我想,就是 universal evil 的意思),在所有刑法中的定义都一样,不会因时、地而有不同,所以这个理论对于「犯罪化」的论调可能得进行修正。
***推论过程:刑法的内涵 -> 不同团体、不同角色的行为规范 -> 遵循的规范若不同于中产阶级文化的规范,便是犯罪
***将此理论往广义的层面推:社会分化出不同小团体 (少年团体),彼此便容易因冲突而产生犯罪。(一定要往广义推,理论才完整!)
重点词汇:
1. 行为规范 (conduct norms)




PS2:乱迷 http://www.wretch.cc/bl.../11940588
涂尔干 (Emile Durkheim) 的「乱迷理论」(anomie theory),这是社会结构主义的源头。乱迷 (anomie) 是指 "lacking in rules" 或 "normless",即缺乏规范、规则,所以又称「无规范理论」。

乱迷是指一种社会状态,即社会因为快速变迁而在运作上发生规范混乱的情形,导致此时的机制无法有效控制个人的欲望,犯罪行为便纷纷出笼。

我想,涂尔干是针对工业革命兴起而提出这个理论,当时的社会因为面对着一波剧烈的改变,所以在来不及防备之下发生机制的故障、解组 (disorganized),故无法有效规范人民。「性本恶」的人民便有机会犯罪。

最近经济不景气,我们大概可以说社会已达到「快速变迁」的条件而进入「乱迷」。无论是政府和人民都对这场风暴措手不及,所以外在硬体与内在心理上可能都要陷入混乱、迷惘。会不会有人趁乱犯罪呢?

最近的犯罪率应该会提升吧?犯罪社会学理论专门强调社会结构及其运作如何影响犯罪,以乱迷理论来说,犯罪率之所以提升,是因为社会规范失效。




PS3:乱迷理论 (anomie theory)   http://www.wretch.cc/bl.../12831430
又称无规范理论,出于「社会分工论」(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另请参考:乱迷)
学者及背景:
Emile Durkheim
内涵:
乱迷 (anomie) 是指社会结构的一种状态,道德约束薄弱,有时会导致偏差思想。当现有社会规范不能对个人的需要和欲望加以控制时,乱迷的状态即产生,而这是社会快速变迁的结果。社会规范的崩溃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
Durkheim 认为犯罪是自然的,当社会一产生乱迷状态,人失去了规范束缚,便依照「驱乐避苦」的原则从事犯罪。
Durkheim 的重点在于社会的稳定性,而快速的社会变迁会对社会的结合产生威胁。社会的结合可分为二种:
1. 机械连带 (mechanical solidarity):指人民生活在小型旧社会中拥有共同的经验和处境,因此也发展出共同的价值观,对大团体有强烈的情感连结。因此,对其他人犯罪就等于是对整个社会犯罪。在此集体意识下,非社会的控制很强,反社会行为也属罕见,而犯罪的原因可归为欲望 (同于古典学派的看法),每个人因为差异性而造成选择犯罪与否。
2. 有机连带 (organic solidarity):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此种社会有高程度的劳力分工,而此种分工情形也产生经验和处境的分歧,价值观与社会联系也就比较弱。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常属于工具性,而非情感性,常是用来满足个人在社会中的自我利益。当社会变得越复杂,社会的一致性就变得越难以达成,因为劳力分工与快速社会变迁会使道德标准变得模糊、矛盾 (无规范、乱迷),犯罪现象便随着社会的解组程度一同成长。Durkheim 认为,快速社会变迁使得集体力量遭到弱化,社会联系的松脱致生了强烈的个人主义,结果就是乱迷与自杀。
后记:
以上是无规范理论的重点,至于其他细节,在此并不多说。Durkheim 处于因资本主义兴起而快速变迁的社会,集体意识让位给个人意识,集体式的规范对个人的影响遭到弱化,犯罪机率于是提高。除了社会解组、紧张和副文化以外,也影响 Travis Hirschi 的社会控制理论。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7 11:5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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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7 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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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7 05: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任何理论都有它的盲点。如同苏哲兰认为犯罪是学习来的,能解释的犯罪种类很有限。
暴力次文化,是否如同贫穷次文化般,有归咎穷人(黑人)的意味......
小弟对这个理论没研究,不予置评



通常会认为苏哲兰理论的缺点在于缺乏对于犯罪者形成犯罪心理的描述(心理形成过程是相当复杂的),以及未探讨其他外力对于形成犯罪过程的影响。

不过就犯罪机率角度来看,整体上是有参考价值。




苏哲兰的差别接触理论--1946
  我们乃身处在一个人们可对犯罪有不同定义的社会里,而决定个体犯罪与否乃视该个体对犯罪的行为、动机、技巧、态度等的学习过程,因此当个体接触犯罪人多于非犯罪人;或接触有利于犯罪的定义多于不利于犯罪的定义时,该个体则容易陷于犯罪,因此称「差别接触」。
  差别接触理论的要点有九项:
1.犯罪行为是学习而来。
2.犯罪行为是经由与他人的接触过程中,互动学习而来。
3.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亲近的团体当中。
4.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犯罪的动机、技巧、合理化以及态度等。
5.犯罪的动机以及驱力乃视一个人学习到法律(或犯罪)有利或不利的定义的多寡而得。
6.若一个人接触有利于犯罪的定义多于不利于犯罪的定义,则他易成为犯罪人。
7.接别接触的效果会因频率、持久性、先后次序和强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8.犯罪行为的学习机制与一般行为的学习机制相同。
9.犯罪行为可解释一般的需要与价值,却不为这些一般的需要与价值所解释。
  对差别接触理论的评价:
优点:不同于其他犯罪副文化理论仅解释低阶层的犯罪现象,而可解释不同阶层的犯罪行为,如:白领犯罪。
缺点:
1.接触有利于犯罪的定义即会犯罪,否定人类个体具有思考存在的价值性。
2.第一个犯罪导师如何接触与学习?
3.该理论在实证检验上较难以操作化。如:有利于犯罪的定义如何操作?
 
艾克斯的差别强化理论--1985
  本理论亦解释犯罪乃是透过学习而来的一种观点,不过是融合史金纳与班都拉的学习理论而对苏哲兰理论的一种修正,并由社会心理学者艾克斯所提出。该理论要点如下:
1.艾克司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乃受到两方面来源的影响:一是行为的结果(操作性制约);二是模仿。
2.人类行为因获得奖赏或避免惩罚而受到强化;亦会因受到惩罚与失去奖赏而减弱。因此,偏差行为与犯罪的开始与持续乃视其受到奖赏与惩罚的程度而定。(操作性制约方面)
3.个体会透过日常生活与有意义的他人的互动过程中评估自己的行为,若他视偏差与犯罪行为受到奖赏,或奖赏高于惩罚时,则会增强其学习该行为的动力,进而模仿该行为。(模仿)
4.因此,就本理论而言,偏差行为的形成与持续乃视个体行为受到奖励与惩罚的差别强化程度而定。
  差别强化理论的评价:
优点:连结犯罪社会学与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理论。
缺点:犯罪行为的本质是以获取立即的快乐与满足为目的,并不需要透过外在的赏罚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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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bigfat 于 2010-05-27 06:3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很多犯罪学理论大多是充满了"歧视"--种族和穷人(低下阶层) 表情
虽说法官是依据法律和自由心证来进行公正裁判 表情
但仍具有其主观意思在内 表情
例如法官可决定适用的法条和判断证据的强弱程度 表情
总之,理论归理论,实务归实务 表情
有钱有权才有选择权---缓慢的输送带 表情


有钱有权才有选择权---缓慢的输送带,不折不扣是冲突性犯罪学观点。 颗颗表情



ps:
冲突性犯罪学观点:
冲突模式的观点,一般多认为可以上溯至马克斯的社会结构理論。其基本假设认为,冲突才是社会的本质。在社会表面和谐与一致性之下,其实隐藏着冲突与矛盾。社会的稳定依赖于支配与压迫的事实,实际上社会组织的一部份成员(如无产阶级)被另一部份成员(如资产阶级)所压迫,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用來维持这样压迫狀态与利益的工具。从冲突模式的观点來观察,法律制度的设计自然与所谓的公平正义无涉,也不可能不带有任何既定的价值观,而所谓的犯罪概念自然也就仅仅表示该行为与社会主流价值不同,或是与支配阶级的利益冲突。所以犯罪并不是犯罪人本身的问题,而是资源支配争夺斗争所衍生出來的下位问题。当一个阶级或团体持续掌握足够的资源或是权力,就可以持续掌握对犯罪实质内涵的定义权。
代表:犯罪副文化理論、紧张理論、冲突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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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介绍一下苏哲兰的白领犯罪!(常见于诈欺罪、背信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等)

白领阶层顾名思意就是平常从事于较高经济性质职业或是社会地位较高之人。

因为平日所从事为较高经济性活动,对于所犯之罪影响层面及程度较大,所以通常在法律上常有相对应之立法。
例如:
一、原生型犯罪
公司→公司法、公平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没规范好将引起社会相当大的动荡。
职业→刑法上妨害秘密罪、智慧财产权法等→以职业类型为导向而不同。
政府→行政伦理规范、选举立法、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等→一国之根本。

二、混合型白领犯罪(以上任何不同类型的mix版)

三、残余型白领犯罪
个人逃漏税、其他剩余类型。

白领犯罪从差别接触理论延伸而来,从差别接触理论对于强调人、事、物因互动机率性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社会学习过程,从而衍生出相关特别类型的犯罪倾向与较高犯罪机率,相当于古时孟母三迁(或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故事的道理。(藉由防止或减低接触你认为不好的人事物之机会与机率,许多相关犯罪技巧、动机、观念、态度就不容易形成,而当然也就不容易犯其特定类型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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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5-26 19:49 发表的 犯罪心理与刑法适用!: 到引言文
你认为是错的,不代表我认为就是错的;我认为是错的,不代表社会大众认为就是错的;社会大众认为是错的,不代表地球上其他地方的人认为就是错的。
刑法论刑时,在判断客观条件上,或许相对较容易,但是在论断犯罪者主观认知时,常会有法官评定恶性事实有出入。而法官为掩饰专业能力之不足,常在判决书上以模糊字眼或笼统概念带过,导致刑法成为各别法官大脑理的刑法,不是统一适用的刑法。

这在讨论犯罪理论的副文化情况时,特别显而易见。
简单举例,甲挥拳打了乙,因为甲乙都是混帮派,程度不严重的伤害算是常见的,恶性并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温室花朵长大的人,一点手脚冲突就认为是很野蛮行为,所以论以较高刑度,但这一定公平吗,特别是在连乙都认为挥拳打人情况是家常便饭的时候?这时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违反普罗大众的社会公益认知。
.......

一天一篇犯罪学.....有益身体健康!

颜如忆
惨遭警察过肩摔的槟榔西施

台北县中和二分局一名员警,昨天骑车经过一家槟榔摊时,发现一名槟榔西施(颜如忆)衣着清凉,进行劝导,没想到双方爆发口角冲突,这名员警竟然将这名槟榔西施 颜如忆 过肩摔,双手反铐押回警局侦讯,造成颜如忆手部多处擦伤,上午目击者出面描述当时情况。


目击者:「他们在里面嘛,讲到后来他就把她(颜如忆)拖出来,要带到派出所,结果硬拖出来,拖到外面她还是不跟他走,不跟他走两个就开始动手了;那动手警察当然就是很不客气,用侧摔就把她摔了,摔在地上就把她压住,手把她反扭,然后就一边打电话叫他们同事过来,开车子过来,然后车子一过来,他就用手铐把她铐,好像铐犯人一样,就把她(颜如忆)铐起来了。」

迷之声:这以符号互动论来解释非常贴切。再来,以抑制理论的低自我控制与社会控制理论的社会化程度可以解释为何女方容易和警察起冲突。


整个过程,都被槟榔摊附近的监视器拍了下来,这名槟榔西施 颜如忆(颜如意)除了眼睛黑青,左手手指头也都擦伤,颜如忆昨天晚间已经向地检署控告这名员警执法过当;目击者认为,对于一名弱女子,使用这样强硬的手段,实在有点太超过了。

迷之声:控诉过程中,充满为自己行为合理化的解释,中立化理论可以解释在地检署面前不得不以传统的价值观与态度为思考辩驳逻辑中心,不能以自我认知来讲道理。




PS:
符号互动论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互动 -> 个人诠释 -> 产生意义 -> 调整个人的真实 -> 据以产生行为

抑制理论 (containment theory)
社会解组 (乱迷) (-> 外在抑制减弱) -> 犯罪与否,取决于内在抑制的强弱

社会控制理论 (social control theory)亦称「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
社会键理论将最主要的重心放在家庭。与 Durkheim 一样,此理论认为犯罪是「自然」的,如果个人没有受到良好的社会化,自然会犯罪 (参阅:乱迷理论);犯罪人就是指,未受良好社会化且自我中心的小孩在成年之后的样子。也因此,社会键理论就是在探讨各种社会关系所扮演的角色,看它们如何使人民与社会秩序产生联系,藉以预防反社会行为的发生。
依附、致力、参与、信仰,这就是犯罪人所欠缺、非犯罪人所拥有的四个社会键。

中立化理论 (neutralization theory)
中立化理论认为,犯罪人仍保有传统的价值观与态度,所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他们只是以各种理由来辩护此行为。也就是说,他们会以中立化技巧来消除犯罪后的羞耻或罪恶,而既然有羞耻感和罪恶感,就表示他们对于传统规范至少有某种程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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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5-26 19:49 发表的 犯罪心理与刑法适用!: 到引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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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刑时,在判断客观条件上,或许相对较容易,但是在论断犯罪者主观认知时,常会有法官评定恶性事实有出入。而法官为掩饰专业能力之不足,常在判决书上以模糊字眼或笼统概念带过,导致刑法成为各别法官大脑理的刑法,不是统一适用的刑法。

这在讨论犯罪理论的副文化情况时,特别显而易见。
简单举例,甲挥拳打了乙,因为甲乙都是混帮派,程度不严重的伤害算是常见的,恶性并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温室花朵长大的人,一点手脚冲突就认为是很野蛮行为,所以论以较高刑度,但这一定公平吗,特别是在连乙都认为挥拳打人情况是家常便饭的时候?这时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违反普罗大众的社会公益认知。
.......



因为犯罪饱和论,判断一个人之所以会犯罪乃其犯罪欲望饱和与否,惟,人虽与身俱来
的犯罪基因,仍有社会环境得影醒!!

从而已为何美国黑人至现今仍为犯罪率最高的种族,除上开是由外,另外就是经济城面
!!就美国刑事诉讼法上其检察官除中央联邦政府委派之外,其他部分的检察官是选举
产生的,此公务人员罪怕的就是选民的压力;复据,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上有一个制度叫
"认罪协商",此制度乃因为英美法采当事主义,所以双方可以协商,至于协商的的范
围不只是"刑"可以协商,罪也可以协商;或许光是制度上作解释没判法看出疑点,举
例说明:当检察官知悉有犯罪之发生
第一他会找的是黑人->因为诉讼费用光是请律师,大多数黑人没有诉讼经济能力
第二黑人大多数会承认->因为没有经济能力
第三黑人一定会跟检察官说:你知道这不是我做的,但我认罪不过一要给我优待->检
 察官会答应,因为案子结了(杀人未遂协商成轻伤未遂,负予缓起诉)另外亦能在表
 面上表示具有破案能力,当能取得选民的信赖!!

所以种族犯罪率高,恐不只是因为环境还有制度得问题!!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29 1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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