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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一. 甲乙的刑責為何? 1) 甲教唆乙殺甲父,致甲父被殺 2) 甲幫助乙殺甲父,致甲父被殺 3) 甲教唆乙殺乙父,致乙父被殺 4) 甲幫助乙殺乙父,致乙父被殺 方法一(依31II) 1)乙成立殺直親,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則,論以殺人罪;甲成立教唆殺直親。 2)乙成立殺直親,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則,論以殺人罪;甲成立幫助殺直親。 3)乙成立殺直親;甲成立教唆殺直親,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則,論以教唆殺人罪。 4)乙成立殺直親;甲成立幫助殺直親,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則,論以幫助殺人罪。 方法二(依法理) 1)乙成立殺人罪;甲成立教唆殺人罪&教唆殺直親,論教唆殺直親。 2)乙成立殺人罪;甲成立幫助殺人罪&幫助殺直親,論幫助殺直親。 3)乙成立殺人罪&殺直親,論殺直親;甲成立教唆殺人罪。 4)乙成立殺人罪&殺直親,論殺直親;甲成立幫助殺人罪。 二. 甲有公務員身份,乙無,但乙知情甲的公務員身份,甲乙刑責為何? 1) 甲教唆乙收受賄賂,致乙收受賄賂 2) 甲幫助乙收受賄賂,致乙收受賄賂 3) 乙教唆甲收受賄賂,致甲收受賄賂 4) 乙幫助甲收受賄賂,致甲收受賄賂 方法一(依31I) 1)甲、乙成立收受賄賂之共同正犯。 2)甲、乙成立收受賄賂之共同正犯。 3)甲正犯,乙教唆犯。 4)甲正犯,以幫助犯。 方法二(依法理) 1)甲間接正犯,乙幫助犯。 2)甲間接正犯,乙幫助犯。 3)甲正犯,乙教唆犯。 4)甲正犯,以幫助犯。 甲有公務員身份,乙無,但乙不知情甲的公務員身份,甲乙刑責為何? 5) 甲教唆乙收受賄賂,致乙收受賄賂 6) 甲幫助乙收受賄賂,致乙收受賄賂 7) 乙教唆甲收受賄賂,致甲收受賄賂 8) 乙幫助甲收受賄賂,致甲收受賄賂 5)乙無罪;甲間接正犯。 6)乙無罪;甲間接正犯。 7)8)題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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