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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31II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一. 甲乙的刑责为何? 1) 甲教唆乙杀甲父,致甲父被杀 2) 甲帮助乙杀甲父,致甲父被杀 3) 甲教唆乙杀乙父,致乙父被杀 4) 甲帮助乙杀乙父,致乙父被杀 方法一(依31II) 1)乙成立杀直亲,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则,论以杀人罪;甲成立教唆杀直亲。 2)乙成立杀直亲,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则,论以杀人罪;甲成立帮助杀直亲。 3)乙成立杀直亲;甲成立教唆杀直亲,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则,论以教唆杀人罪。 4)乙成立杀直亲;甲成立帮助杀直亲,再依31II+罪刑不可分原则,论以帮助杀人罪。 方法二(依法理) 1)乙成立杀人罪;甲成立教唆杀人罪&教唆杀直亲,论教唆杀直亲。 2)乙成立杀人罪;甲成立帮助杀人罪&帮助杀直亲,论帮助杀直亲。 3)乙成立杀人罪&杀直亲,论杀直亲;甲成立教唆杀人罪。 4)乙成立杀人罪&杀直亲,论杀直亲;甲成立帮助杀人罪。 二. 甲有公务员身份,乙无,但乙知情甲的公务员身份,甲乙刑责为何? 1) 甲教唆乙收受贿赂,致乙收受贿赂 2) 甲帮助乙收受贿赂,致乙收受贿赂 3) 乙教唆甲收受贿赂,致甲收受贿赂 4) 乙帮助甲收受贿赂,致甲收受贿赂 方法一(依31I) 1)甲、乙成立收受贿赂之共同正犯。 2)甲、乙成立收受贿赂之共同正犯。 3)甲正犯,乙教唆犯。 4)甲正犯,以帮助犯。 方法二(依法理) 1)甲间接正犯,乙帮助犯。 2)甲间接正犯,乙帮助犯。 3)甲正犯,乙教唆犯。 4)甲正犯,以帮助犯。 甲有公务员身份,乙无,但乙不知情甲的公务员身份,甲乙刑责为何? 5) 甲教唆乙收受贿赂,致乙收受贿赂 6) 甲帮助乙收受贿赂,致乙收受贿赂 7) 乙教唆甲收受贿赂,致甲收受贿赂 8) 乙帮助甲收受贿赂,致甲收受贿赂 5)乙无罪;甲间接正犯。 6)乙无罪;甲间接正犯。 7)8)题目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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