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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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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 - 責任能力與刑責
曾經在電視上看到如下劇情..............

甲男家境富有,妻妾成群
乙女和丙男原本是一對戀人,但甲男看到乙女年輕貌美,先故意把丙男害死,再用計把乙女騙過來納為小妾
後來有一天,乙女發現丙男是被甲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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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4 00:3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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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拉~~人都瘋了~~
不過保安處分應該是少不了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05-14 00:41 |
yomi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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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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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否構成殺人既遂罪? ----Yes
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之判斷是以行為時為斷
乙下毒行為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情形
其認識下毒之行為,並有使甲死亡及竊取財產之故意
甲之死亡與乙之行為亦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無法阻卻罪責
惟行為既遂後
乙因良心譴責而停止下藥
是否可構成準中止犯?
由題觀之
乙並無積極防果結果發生之行為
故不能成立準中止犯
乙仍構成殺人既遂罪!

本題應可補充說明
乙可否主張正當防衛?----No
甲殺害丙,甲雖是不法之人
惟甲對乙而言
並無任何現在不法之侵害
故乙所謂之報復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惟法官於科刑時
應先將乙送行鑑定並審酌乙之犯罪動機
而為刑之科刑
因乙已發瘋
似應於刑之執行前
先為監護處分為宜
待其無危害公共安全之時
再為執行

以上為小的拙見,僅供參考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4 07:47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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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劇情,這藥的毒性是要長期服用才會發作致死
在乙女心神喪失後,剛好甲男因體內累積一定的毒量才往生
我比較好奇的是.......就時間點而言,甲男是在乙女無責任能力後才往生的
這樣也會有刑責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4 11:4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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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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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條不就是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v大不也說了: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之判斷是以行為時為斷

下毒應認為已為著手,有無致死之結果只是判斷既未遂的依據而已。
所以,既然是問刑責,當然有刑責。

如果以:就時間點而言,甲男是在乙女無責任能力後才往生的→這樣就無刑責的話。
那乙女每天下完毒之後,就上床睡覺(也是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是不是隔天都可以無刑責? ?? 表情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14 13:4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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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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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輩以為行為時仍有責任,乙仍成立殺人既遂罪,
而乙現已心神喪失,是否仍要在監執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應拒絶收監
故由檢察官移送適當處所執行,如精神病院

表情 亂說的啦!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4 18:48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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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算不算是原因自由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4 21:15 |
yomi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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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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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的前提
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
乙是在行為後出現精神障礙
故不適用之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07:4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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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至於行為後的發瘋僅多影響到執刑的部分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07:54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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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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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14 21: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個案例算不算是原因自由行為?


大大對「原因自由行為」有誤解喔!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是謂

1.行為人於行為前已有犯罪之故意,故意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進而實行犯罪行為。(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ex.我想殺A,在往A住處之前故意喝醉,然後在醉態之下殺掉A。
2.行為人於行為前對於犯罪之發生有預見可能性,而有意無意自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進而實現犯罪行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ex.我是客運司機,卻在輪班休息時間喝酒,導致開車時出車禍。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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