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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機關與聘僱人員關係--公法之行政契約 2.行政機關與臨時約聘工作人員關係--私法之契約
Q: 二者有何差異?與聘僱人員關係為什麼不是私法呢?
網路上資料: 三、目前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中,約聘人員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依據,其所受保障原則上 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則以該等人員屬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尚稱合理。
至於約僱人員,係依行政院所訂「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行政法院一向認為其屬私法上僱傭契約關係,不受理相關案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又認定該等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約僱人員如與行政機關間產生糾紛,無從循公法途徑解, 則目前將以約僱人員進用之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員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法制上尚無不合,且符合保障經濟弱勢者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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