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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问使用手机简讯或MAIL通知该属于何种主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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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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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问使用手机简讯或MAIL通知该属于何种主义效力
就我个人判断,应该属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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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一定考上在2010-04-01 14: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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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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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主]
From:台湾台固 |
Posted:
2010-04-01 11:12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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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使用手机简讯或MAIL通知该属于何种主义效力?
就我个人判断,应该属于送达通知,送达时即生效力.
请问有别的学说吗?谢谢! 如果对方说没收到又该如果处里?
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依民法第95条,非对话意思表示之生效时期,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就我个人判断,应该属于送达通知,送达时即生效力.;反面解释,如果对方说没收到,失其拘束力!
民法第157条,可期待承诺之达到时期,相对人不为承诺时,其要约失其拘束力!
→如果对方说没收到,亦可以民法第157条之扩大解释,同样是「失其拘束力」!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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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4-05 00:05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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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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