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30 22:09 发表的 3月份全真(这次是老周出的):
2题先就好..
甲男与乙女已结婚,却又在外跟丙女交往,某日落雨晚间,甲和丙在某旅馆幽会后离去,丙女不慎在旅馆门口滑倒而受重伤昏迷。甲见状,但恐恋情曝光,于是迳自离去。后来丙延误送医不治死亡。甲如何论处?
甲教唆乙至丙宅杀害丙,惟乙误闯丁宅,将丁杀害后,碰巧遇见丁妻戊,怕东窗事发顺便杀掉后逃逸,
问甲、乙之刑责?
想练习可以多写论述过程
(一)此题重点乃在于男女朋友有无保证人地位:
小弟只知道ONS没有,同居则有,至于男女朋友.......哈哈,我不知道。
(二)1.乙之部分:(1)闯丁宅:306。
(2)杀丁,等价客体错误,271I。
(3)杀戊,271I。
(4)结论:306,不罚前行为。271I+271I → 50。
2.甲之部分有争议,分述如下:(1)正犯之客体错误,不影响教唆犯之既遂:271I,29I、II (乙杀戊部分不在甲之教唆范围,甲无须论罪。)
(2)正犯之客体错误,视为教唆犯之打击错误:271II,29I、II (另有学者认为应另论276I;乙杀戊部分同上。)
(3)正犯发生客体错误,对于甲教唆杀害之目标丙并未着手,甲仍否论罪另有争议:
A.甲无罪。(乙杀丁及戊皆不在甲之教唆范围,甲无须论罪。)
B.甲论预备杀人罪。(乙杀丁及戊部分同上。)
C.另有学者以为甲须负过失杀人之责(乙错杀丁之部分。)
(4)结论:实务及通说认为正犯之客体错误,并不影响教唆犯之既遂,本文从之;准此,甲应论271I,29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