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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3-18 00:42 发表的 阻却违法或减免责任: Q:甲欲打乙,于是拿刀扺住丙说,你若不打乙,我就杀你!丙只好顺从 以下为课本的解说: 此时丙可以决定是否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况下仍为殴乙之伤害行为, 故应进入刑法上行为深讨,而以责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个人疑问:为什么要在责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阶(违法性)阻却违法吗?(刑法第24条 紧急避难) 另外想请教一下 甲是不是为间接正犯? 感谢各位解惑
下面是引用 龙怡轩 于 2010-03-18 00:42 发表的: Q:甲欲打乙,于是拿刀扺住丙说,你若不打乙,我就杀你!丙只好顺从 以下为课本的解说: 此时丙可以决定是否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况下仍为殴乙之伤害行为, 故应进入刑法上行为深讨,而以责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个人疑问:为什么要在责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阶(违法性)阻却违法吗?(刑法第24条 紧急避难) 另外想请教一下 甲是不是为间接正犯? 感谢各位解惑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8 10:28 发表的 : 1.利用他人的行为=相对强制=间接正犯2.利用他人=绝对强制=直接正犯于此合先叙明之依本题甲利用丙的行为.盖甲成立伤害罪的间接正犯+304+55丙为保全生命法益.而侵害乙的身体法益盖丙277但可阻却违法 挖! 哇! 哇!
下面是引用 charlie0410 于 2010-03-18 10:41 发表的 : 喔喔,原来我之前 解读有误, 间接正犯之被教唆的人 也包刮 自由意志被胁迫 感谢两位楼上大大精辟的解说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8 10:42 发表的: 1.正确来说,应该是利用他人的「肉体」(听起来怪怪的)(印象中,林山田老师的版本是「利用他人机械式的行为」.....没记错的话)总之......大家知道意思就好了,反正就是就是我大力推你,你飞出去撞破花橱窗→我成毁损罪的直接正犯另外.......277&304之间好像是特别关系(法律单数、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