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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8 00:42 發表的 阻卻違法或減免責任: 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況下仍為毆乙之傷害行為, 故應進入刑法上行為深討,而以責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個人疑問:為什麼要在責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階(違法性)阻卻違法嗎?(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另外想請教一下 甲是不是為間接正犯? 感謝各位解惑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8 00:42 發表的: Q:甲欲打乙,於是拿刀扺住丙說,你若不打乙,我就殺你!丙只好順從 以下為課本的解說: 此時丙可以決定是否為之,只是在保命之情況下仍為毆乙之傷害行為, 故應進入刑法上行為深討,而以責任中之「期待可能性」予以排除之 個人疑問:為什麼要在責任中予以排除 不是可以在第二階(違法性)阻卻違法嗎?(刑法第24條 緊急避難) 另外想請教一下 甲是不是為間接正犯? 感謝各位解惑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18 10:28 發表的 : 1.利用他人的行為=相對強制=間接正犯2.利用他人=絶對強制=直接正犯於此合先敍明之依本題甲利用丙的行為.蓋甲成立傷害罪的間接正犯+304+55丙為保全生命法益.而侵害乙的身體法益蓋丙277但可阻卻違法 挖! 哇! 哇!
下面是引用 charlie0410 於 2010-03-18 10:41 發表的 : 喔喔,原來我之前 解讀有誤, 間接正犯之被教唆的人 也包刮 自由意志被脅迫 感謝兩位樓上大大精闢的解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8 10:42 發表的: 1.正確來說,應該是利用他人的「肉體」(聽起來怪怪的)(印象中,林山田老師的版本是「利用他人機械式的行為」.....沒記錯的話)總之......大家知道意思就好了,反正就是就是我大力推你,你飛出去撞破花櫥窗→我成毀損罪的直接正犯另外.......277&304之間好像是特別關係(法律單數、法條競合),而非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