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4 20:58 發表的 刑總-車禍:
甲與乙在分隔島上準備過馬路,等待時乙的耳環突然掉落並滾向車道,乙怕耳環遭來車壓壞,不顧危險上前去撿。此時一台車朝正撿起耳環的乙急駛而來,甲見狀馬上衝向前將乙往前猛力一推,結果原本要撞上乙的車子有煞住,而乙卻反遭另外一輛沒煞車的貨櫃車撞上,導致死亡。請問甲的行為該如何論處。
喔~原來題目是這樣!!(昨天跟2個休假的警察伯伯喝多了
)
這題是緊急避難無疑,但是重點不應該只是避難過當喔!還有針對同一法益
同一課體之法益當救助利益大於犧牲利益之時,是可以完全主張刑法24阻
卻違法性EX:當火警時為於8樓的住戶因為火勢過大無法待笑防隊之到來
,將其之小孩丟下草地窗外,可見就此行為當同一課體之救助機率大於犧牲
機率而為侵害行為,仍可主卻違法性!!
就本題言:
一甲之行為該當刑法276過失致死:
1刑法276條:乃行為人因其客觀上侵害知他人之生命法一,主觀上發
生客觀上能見而不預見之情形,使得該當
2依題,甲之行為客觀上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亦實現之,對於乙之死亡
於客觀上具可歸責性,其主觀上發生客觀上能見而不預見之情形,準此
,甲之行為該當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二甲之行為是否得已刑法24條緊急避難卻違法性,抑或依刑法24條緊急
避 難之但書寬恕罪責減免其刑責:
1刑法24條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
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其客觀上應有避難情狀及避難行為,主觀
上應有避難意思
2依題議:甲求保護乙知生命法益不受侵害(避難意思),於一台車朝正
撿起耳環的乙急駛之時(避難情狀)而為向前將乙往前猛力一推之行為
(防衛行為),具有刑法上緊急避難之要件,又,其避難行為依管見認
為因具有上述所言之救助利益及犧牲利益之衡量,己可有1降低風險不
得已之行為2同依法益(同一客體)之利益範圍內,仍可以完全阻卻違
法性
三結論:甲之行為可依刑法24條緊急避難之行為阻卻違法性
然上數是以學說之部分,然而若以單純避難行為之優越性,必要性之下,甲
之行為是依刑法24條緊急避難之但書寬恕罪責減免其刑責~~~
再者是否出現刑法277條因傷致死??為何過失之行為可以發東緊急避難?
一所謂因傷致死,乃行為人是出於傷害之故意而為過失致結果之加重,然而就
本題雖行為人尚似有故意推行之行為,但因過失避難過當而以過失犯評價
二又上所言,亦可以說明得知,避難過當應為故意還是過失(考題的常客,常
常用來拐人用的),只要有一個想法:故意跟過失是構成要件的是,阻卻違
法事由過當,是違法性的事;易言之,無論是過失行為或故意行為都有可能
為阻卻違法事由過當
PS:若僅討論加重結果犯之因傷致死,而非緊急避難過當,光是加重結果之
"因果"就很迷人了(迷惑人)
-------->以上是小的宿醉得出來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