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是实务上常见的帮助诈欺案件,
就贩卖(租、借)帐户给他人使用者,
若他人为诈欺行为,则该帐户申请人,即构成帮助
诈欺罪了。
虽然说法理上针对该借用帐户予他人者是否应该负
刑法上的帮助诈欺罪嫌,仍有讨论空间(ex:是否具帮助犯之双重故意等)
然而实务上为遏阻诈骗事件之猖獗,针对此一情形,皆以帮助犯论科。
本例之情形,就是因为乙、丙未收到货物才会构成帮助诈欺的情形,
若乙、丙有收到货物,即是一般正常的交易买卖,就没有犯罪的情事了。
通常这种情形,应该是有人报案(乙、丙或其他被害人),而循线查获,
若乙、丙有收到货物,就会讲了。
若乙、丙有收到货物,而检察官仍予以起诉,只要检察官认为已达起诉门槛,
就可以起诉了,除非检察官明知乙、丙有收到货物,本件非诈骗行为,仍予以起诉,
此时方有滥行起诉的问题。
至于若乙、丙有收到货物,则在法院判断时,法官也会透过交互诘问程序
调查清楚,甚至传乙、丙当证人,若确定收受货款,有乙、丙收到货物,则法官
就应为被告无罪之判决了。
~~小弟浅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