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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3-01 20:56 发表的 来玩个啰嗦的刑法题目~: 甲叫唆乙去杀死丙,乙以为吃鼻屎会死,遂在丙的饮料中加入存量一个礼拜份量的鼻屎,结果丙喝了未死。甲、乙刑责为何?
至于甲叫唆乙之行为由于我国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即可从属乙的行为连构成要件都不该当了所以甲无罪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02 23:38 发表的 : 我是新手,所以我有问题~~ 依照普通未遂犯的要件包含欠缺构成要件完全实现, 因为『共犯限制从属性,只需构成要件,违法性该当』, 所以正犯为未遂犯时,教唆犯都应该无罪? 那么,甲叫乙杀丙,乙只把丙杀成重伤(没办法,我国医疗太进步了),乙于侦讯时坚决承认是出于杀丙的意思。 所以,就杀人罪而言,甲无罪啰??? 我怎么觉得怪怪的? 以上还是小的乱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