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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20:56 發表的 來玩個囉嗦的刑法題目~: 甲叫唆乙去殺死丙,乙以為吃鼻屎會死,遂在丙的飲料中加入存量一個禮拜份量的鼻屎,結果丙喝了未死。甲、乙刑責為何?
至於甲叫唆乙之行為由於我國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即可從屬乙的行為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了所以甲無罪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02 23:38 發表的 : 我是新手,所以我有問題~~ 依照普通未遂犯的要件包含欠缺構成要件完全實現, 因為『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 所以正犯為未遂犯時,教唆犯都應該無罪? 那麼,甲叫乙殺丙,乙只把丙殺成重傷(沒辦法,我國醫療太進步了),乙於偵訊時堅決承認是出於殺丙的意思。 所以,就殺人罪而言,甲無罪囉??? 我怎麼覺得怪怪的? 以上還是小的亂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