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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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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為什麼這些政策沒有法律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明文規定『有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為什麼教育部去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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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2-26 11:42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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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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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行為要不要法律保留?或只要預算通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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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6 12:55 |
Te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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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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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政府各部門的促進就業政策...
個人有種是在做政績 炒短線的想法...
尤其關於企業實習這部份更抱持質疑態度 (題外話)

的確如柏大所言
給付行政( 因屬國家給予人民一定的利益 )
通說上認為只要有預算法上的依據即可 
唯注意以下兩點 :
釋443 涉及重要事項 仍需有法律或其授權
"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
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釋661 陳新民大法官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國家為了不同的國家目的及各種的經濟政策,可以給予私人企業一定的財產
價值之利益給予,可稱為行政補助(或經濟補助)。
按行政補助既然是給予人民財產上的利益,不論其是否全然屬與授益行為,
涉及到了對受補助人之自由行使職業之限制(因為補助都會有一定的條件,
且有一定的制裁規定),且在處與競爭社會裡,對個別的補助也會影響到
同業競爭力的問題,肇致平等權的侵害。這類的給付行政應否受到法律保留
原則的拘束?在德國及我國學界大致上已經形成了一個共識:如果涉及對受
補助者、或第三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或侵犯其他憲法原則時,則必須適用法
律保留原則否則,僅需有預算法的依據、並且透過主管機關公布的
法規、依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行使之只要不違反平等權,不會有行政濫權之虞,
即可為之。"
--------------------以下無關法律討論----------------------------------------------

還是對企業實習很感冒...多罵兩句

實習機構資格審查項目
(...合法立案、欠繳國稅、勞保人數資料、近三年是否大量解僱員工或曾發生二次以上
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
二項之職業災害情事通報在案者...)

--->企業本應負擔之責任與義務 無進一步要求

經費編列
(實習員每名本薪新台幣二萬二千元,以及實習機構為其提撥之健、勞保(內含職災)
及勞退金新台幣四千一百九十元,每月計編列新台幣二萬六千一百九十元
(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機構);年終獎金以本薪×一個半月×九十八年實際工作
月數比例(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為原則計算。)
---> 並未要求企業負擔一定比例 而政府補助之金額往往(根本是)實習者的薪資
不免讓人懷疑 薪資水準倒退是誰的責任...
一旦補助政策取消 會否又是一波解僱潮 (若屬定期契約者其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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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如同行旅 必須為明日作準備
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   (Justice Cardozo)


高普考倒數計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6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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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方案不知
但有點可以討論的
顧主和聘用人的勞動關係,應是依補助年限?或不依補助年限?(即政府停補,就得離職)
實質的顧主是政府,但提供的勞務是給企業使用?
有關的勞健保,以顧主為主,是否連勞健保負擔也是政府負擔?
整個規劃目的在於
增加勞動需求(由政府以往的擴大就業,形成無事可做,到找企業來加入,可以有工作可做,但可能反而造成實際求職的人被排擠,企業用人也是要符合人事政策.不是說政府補助,就有工作可以生出來.)
所以其目的僅在於降低失業率.不是在補助企業,給付的目的是給工作的人有收入,另外的有工作可以做.
其效果如何?有待觀察.名額過少(和失業人口相比)短期效果.
有無貼標簽效果?由學校推介到企業?
另外若加上,非典型的工作,正職真的變少了.(政府的外包人力和前開政策比較,可以發現,兩種手法的效果,可以對就業是負或正,但一定不會正太多)(右手省,左手花)
以上,算胡說!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26 22:17 |
Testi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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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方案不知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但有點可以討論的
顧主和聘用人的勞動關係,應是依補助年限?或不依補助年限?(即政府停補,就得離職)
實質的顧主是政府,但提供的勞務是給企業使用?
有關的勞健保,以顧主為主,是否連勞健保負擔也是政府負擔?

雇主與受僱人(勞動關係)
從當事人間從屬關係來看 雇主仍是企業 而與政府無關(除非屬公部門)

整個規劃目的在於
增加勞動需求(由政府以往的擴大就業,形成無事可做,到找企業來加入,可以有工作可做,但可能反而造成實際求職的人被排擠,企業用人也是要符合人事政策.不是說政府補助,就有工作可以生出來.)

所以其目的僅在於降低失業率.不是在補助企業,給付的目的是給工作的人有收入,另外的有工作可以做.
其效果如何?有待觀察.名額過少(和失業人口相比)短期效果.
有無貼標簽效果?由學校推介到企業?
另外若加上,非典型的工作,正職真的變少了.(政府的外包人力和前開政策比較,可以發現,兩種手法的效果,可以對就業是負或正,但一定不會正太多)(右手省,左手花)
以上,算胡說!

 
透過補助降低企業成本支出-->人力成本 (拯救企業來保全工作機會)  [降低失業率]
企業實習某程度可歸為職業訓練一環 藉由實習獲得知識技能且增加其競爭力-->吸引企業接續聘僱 [增加就業率]  






法律 如同行旅 必須為明日作準備
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   (Justice Cardozo)


高普考倒數計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27 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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