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zy106 於 2010-02-03 21:44 發表的 :
我覺得原po樓主應該把書本找過來再重新翻一次,一開始問的問題其實在書本都會有很明確的答案。像當然解釋,理所當然,舉輕以明重,輕的罪行都不能做了,怎麼還可以做出重罪的行為。我相信像這樣的東西,就算忘記當然解釋的定義,但看到關鍵字「舉輕以明重」.「舉重以明輕」,就一定會有印象!請樓主一定要再翻一次,現在看別人的回答,所得的東西永遠是片面的,考出來還是會搞混!(話說回來,這三年好像也很少考這玩意兒了)
體系解釋,網路上找到兩個定義:
1.
意義:以維持法體系的一致性與融貫性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方法:解釋個別的法律條文時,必須注意其在法體系中的地位和關聯。
.......
唷唷唷!! 感謝你^^
說實在的...不是我上課不認真,真的是這個老師...&*^*&$%)
嗯,不牽托!
我有一直反覆的看這些奇怪的解釋= = ,有比較懂了!
這兩年少考了阿,那我倒是比較鬆了口氣... 呵呵!
謝謝您的解答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