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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拼转让解散废止营业时之报缴程序 (1)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之营业人有合拼、转让、解散或癈止营业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十五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申报主管稽征机关查核。其有应纳营业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 (2)本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有合拼、转让、解散或癈止营业者,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主管稽征机关核定应纳之营业税额;其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而有当期进项凭证者,并检附之。 2.清算期间之报缴程序 (1)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解散或癈止营业时,于清算期间而处理余存货物或劳务者,仍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领用统一发票,并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报应纳或溢付之营业税额。 (2)营业人清算期间届满月份之销售额及应纳或付营业税额,应于清算期间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缴纳或退还。 (3)清算期间,公司组织者依公司法规定之期限,即六个月;非公司组织者,自解散或癈止之日起三个月。 (4)营业人未依本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申报应纳税额者,主管稽征机关应依本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核定其锁售额及应纳税额并补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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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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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遇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时,如何申报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相关规定
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请注销营业登记,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报缴规定说明如下: 一、营业人因解散或废止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申请书,向主管稽征机关注销营业登记。如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按期申报营业税之营业人有解散或废止时申报营业税之规定如下: (一)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当期营业税申报书,连同统一发票明细表及有关退抵税款文件,申报 主管稽征机关查核,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检同缴纳收据一并申报,如属查定计算营业 税额之营业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主管稽征机关核定应纳之营业税额。
(二)于清算期间需处理余存货物或劳务者,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领用统一发票,并依规定申报其应纳或 溢付之营业税额。
(三)清算期间届满当期之销售额及应纳或溢付税额,应于清算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 报缴纳或退还。
二、营利事业遇有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情事时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决、清算申报之规定如下: (一)应于截至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之日止,办理当期决算,于45日内,依规定格式,向该管稽征 机关申报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并于提出申报前自行缴纳之。 (二)营利事业在清算期间之清算所得应于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规定申报,其清算期间,如属公司组 织者,依公司法规定之期限为6个月;非属公司组织者,自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之日起3个月。 (三)营利事业未依所得税法第75条之规定期限申报其当期决算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者,稽征机关应即依 查得资料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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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8 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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