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37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关于业务??(刑法)
甲男为身体健康,乙女为应招女郎中的红牌
有一天甲找乙去旅馆,甲向乙说表现好,就加两倍钱
乙就努力的取悦甲,甲最后不支,而死亡,
假设甲男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26 15:53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6 13:45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乙无罪
乙非为甲的义务保证人地位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4:0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算有因果关系:主体身分仍不适~~~
P.S:那.职业杀手在杀人(执行业务)的时候发生打击失误.成立过失致死的部
分也要论以业务过失..是吗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4:5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26 13:45 发表的 关于业务??(刑法): 到引言文
甲男为身体健康,乙女为应招女郎中的红牌
有一天甲找乙去旅馆,甲向乙说表现好,就加两倍钱表情
乙就努力的取悦甲,甲最后不支,而死亡,表情
假设甲男的死亡与乙女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请问乙论何罪??是否可阻却违法??

以上纯法律讨论
未成年回答时,请家长陪同表情

乙跟甲做爱导致甲死亡可能成立过失致死罪:
依题意,并未说明乙有预见可能性,故推定为无预见可能性,不该当本罪。
再出第二题
丙为职业小偷,每次都开他自己的小发财车作案
某天,丙再次开其心爱的小发财车,满载而归时,因太开心,而不小心撞到丁,丁死亡
请问丙应该当何罪??
以上是晚辈听课时的疑问??  


就个人见解,刑法上所谓「业务」,虽不以适法为限,但本质上仍须有适法之可能。
例如,无照医生从事「医疗行为」,该医疗行为是因「无照」而违法,而非医疗行为本身即违法。
准此,题目虽道丙为「职业小偷」,但小偷行为本质上是违法行为,故不能算入「业务」之范围。
职是,丙开车不小心撞死丁的行为,只成立271。(打错了,是276I)


以上,毫无法理依据,纯粹个人瞎掰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1-27 09:3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8:1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业务必须为法所容许的行为...
二.所谓容许乃业务之内容.如职业杀手.职业小偷.性工作服务者都不在
合法的业务范围内.换言之.该业务必须有符合适法性质的内容......
三.密医生的部分.从事医疗救护行为本为法所容许之业务.而不会一位无
业务执照.变成非法的义务.再者.无造行医本为行政法之规范.若欲以刑法
相绳必须要进一步视该密医之行为是否为有侵害法益之不法行为才是...
------->好久没碰刑法了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6 18:3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其实晚辈也是觉得如此,表情
但~
第二题,小偷丙,有老师说成立业务过失致死表情
第一题,他未说清楚,所以我才会有疑问表情
如果依老师的观点,乙是否该当"业务过失致死"而主张"业务上的正当行为"而阻却违法呢??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27 19:13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6 18:50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丙开车不小心撞死丁的行为
应该用276 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00:29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乙为公娼呢??
那答案会不一样吗??表情


[ 此文章被lai0913在2010-01-27 19:13重新编辑 ]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7 12:02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车子被拖吊车拖走,努力追拖吊车而心脏病发而死
跟上面因马上风而死(不可能体力不支而死)
2.有人职业是小偷的吗?(登记在那里?) 表情
小偷跟开车有啥关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27 13:02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难道老师是乱说的吗??表情
而且是知名补习班的老师呢?(不是老周)
我以为我学到新的见解的说!表情
不知是不是少数说??有大大知道吗??表情
再提一下,他说:
1.侵占罪是行为犯??
2.着手我国采形式客观说??
这些有错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27 14:51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16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