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
分享:
▲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犯罪主體)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三條(共犯之適用)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六條(罰則3)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 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 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 立委助理不具公務員身分 立委遊說收錢,視其情形 1,職務內,有刑法121,122,或貪污治罪第5條 2,職務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必須明知違背法令. 3,職務外,且合法,但收錢?刑法121X,刑法不罰行為.故有人主張游說法,
但本題題目是符合法令,甲無公務員身分,乙有公務員身分,職務外行為,合法行為,卻收錢?如何論罪? 乙不知情更是無罪.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0-01-22 22:16重新編輯 ]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0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7:31 |
|
|
春之柏
|
分享:
▲
▼
原題的結論: 1,甲不是公務員,收100萬元,合法地協助承租.(不罰行為) 2,乙是公務員,但不知情.無罪. ....... 1,同前則甲共犯121I,不是貪6I(5).(林:不成立) 2,乙是公務員,但知情,(分工31I或貪3,共犯28) ......... 所以, 1,甲自白乙知情,換取證人條款?(刑訴偵查上的問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 |
|
|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1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17:45 |
|
|
春之柏
|
分享:
▲
▼
2,立法行為,當然職務上行為 有聨署有開會,又收錢的,判刑,121(不違背職務) 沒有聯署沒有開會的,收了錢(沒有121I),但可能有詐欺?(或背信) 有聯署沒有開會的,情節較輕嗎?看如何說. ...................... 另外,如果題目改為 1,甲為立委,與乙廠商推動土地變更案件,但行政協調部分全交由主任丙與業者和行政官員協調會,主任並不知廠商有無捐款,但合法找到適法途徑後.若廠商事後致贈甲競選經費千萬元(由另外一位不知情的會計人員丁收受),則甲丙丁有無刑責? .... 甲公務員:公的為立法 私的不能管,本件開發土地變更案,立於廠商私人協助地位從事,又無事前的要約,僅於事後廠商回報政治獻金. 丙非公務員,從事者為私法行為(至少不是立法委員的職務行為),又不知情 丁非公務員,僅收受捐款的知情,其他不知情.
......... 若一開始即由甲期約要求廠商回報? 1,立委親自向行政官員請求協助,而行政機關依法合法推動(裁量行政)或(羈束行政),則立委及行政官員均不違法.而且官員沒有收受不當利益,立委收受之後的回報, 1.1立委行為:職務上行為X 1.2立委行為:非職務上行為O(私的行為) 1.2.1屬合法行為O 1.2.2屬不合法行為? 立委私的合法行為,收錢,這樣刑法能罰嗎? ..................... 例如: 1,台中巿議長替電玩業者向巿府關心請領執照案,法院以無對價關係,巿長以合法發放的,議長被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中. 2,高巿某立委替國道客運要求路權案,涉及助理收錢,立委被強制約談,不知是否判有罪? 3,某議員關說交通違規抽單案,法官以查無證據為被抽單者為違法抽單,而是警方合法撤銷的,故判議員無罪後,檢察官上訴中. (以上的問題:在於民代的事實上職權,大於其法定職權,但法律能處罰的是依法,故其私的行為而收受,並關心其事實上職權(可以見到相見的政府官員,承辦人員,得到較正確的法規協助等合法的行為),而不是其法令的職權(質詢,提案,議會開會,預算審查...)的合法行為(這一部分有121I,或貪的適用),刑法還是沒有辦法去要求其有罪的)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0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2 22:42 |
|
|
春之柏
|
分享:
▲
▼
第一題,判決的意見是並非立委的職務上行為.沒有刑121,122適用,但若用貪6I(5)則非職務上行為,違法,則要罰,但本題是合法.(有法源的租用)故不罰的行為.
要檢示的是 立委的職務上行為有那些? 1立法行為O 2人民服務案件O 3基於私人立場進行個案法律諮詢? 4遊說O(基本上是法律命令制定表示意見) ......... 3屬於私人行為(指一般私人均能進行的個案申請或聲請),並非立委法定職務上行為. 但立委為公務員,依貪6I(5),則非職務上行為,只要違法,即有刑責. 但立委為公務員,為非職務上行為,但合法,則無此問題. ............ 接下來,要問的是,因為遊說而收取政治捐款,是否合法? 遊說是合法的,收捐款呢?,兩個合起來,看是如何? ........... 更進一步可以討論的,官員配合立委的個案法律協助要求,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為何一般老百姓,案件不能同等對待?) 以及官員以此換取法案和預算的不受干預,是否算121,122的不正利益?(沒有看到這類的判決,但有這種生態.) .......... 所以這種題目: 1,公務員(非公務員) 2,職務上(非職務上) 3,合法(非合法) 4,私人利益,(非私利益) 5,刑31,28(貪3)(121,122,貪) 排列組合
|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
x0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23 18:4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