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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關於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

關於不完全等價之客體錯誤,大部分解題都是以所知所犯來解,但也有用故意理論、身分犯來處理。
林山田老師稱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為「行為主體錯誤」,然書上只有簡單提到對身分關係須有認知方有故意。
想請教下列題目用身分犯該如何解?

例1: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例2:A欲殺其甫生產之兒子B,卻誤隔壁床的C為B而殺之。

-------------------------------------------------- 心得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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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2-23 09:57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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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法:
272:
一.北伐之所知所犯說
二.罪疑唯輕說

本人亂說:此發生錯誤於具體案件之下.客觀上主體沒有身分.主
觀上行為人亦無認知.再者以立法事由所具"道德"規範之下而為
加重刑罰之事由.可見除行為人本身除有犯272之犯意.客亦觀上
有其特定之客體使得適用272:明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殺之.

274:
亦為事實上欠缺其身分.而無法適用身分上為之減免.僅適用57條
及59條上為減免刑責之事由~~~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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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5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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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2-19 17: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解決方法:
272:
一.北伐之所知所犯說
二.罪疑唯輕說

本人亂說:此發生錯誤於具體案件之下.客觀上主體沒有身分.主
觀上行為人亦無認知.再者以立法事由所具"道德"規範之下而為
加重刑罰之事由.可見除行為人本身除有犯272之犯意.客亦觀上
有其特定之客體使得適用272:明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殺之.

274:
亦為事實上欠缺其身分.而無法適用身分上為之減免.僅適用57條
及59條上為減免刑責之事由~~~

------>以上僅為敝人之見解 表情


大大的意思是,若用身分犯來解,須要主客觀均符合條件方有其之適用。 是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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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2-19 17: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解決方法:
272:
一.北伐之所知所犯說
二.罪疑唯輕說

本人亂說:此發生錯誤於具體案件之下.客觀上主體沒有身分.主
觀上行為人亦無認知.再者以立法事由所具"道德"規範之下而為
加重刑罰之事由.可見除行為人本身除有犯272之犯意.客亦觀上
有其特定之客體使得適用272:明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殺之.

翻譯如下:

犯罪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
1.所犯重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知。
2.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
因此,欲滿足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主觀上必須「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殺之」,客觀上亦須「所殺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始克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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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9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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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19 19: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犯罪事實與犯人所知有異者,依下列處斷
1.所犯重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知。
2.所犯輕於犯人所知者,從其所犯。
因此,欲滿足272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主觀上必須「知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而殺之」,客觀上亦須「所殺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始克當之。

先感謝大大的翻譯。
其實我知道所知所犯的解決方式,總之就是「從輕」......。
例1: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所犯輕於所知從其所犯。
例2:A欲殺其甫生產之兒子B,卻誤隔壁床的C為B而殺之。→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

然而,272及274到底是刑之加重要素還是構成要件要素還有爭議,
若只是刑之加重要素,則無所知所犯之運用。
(不過,還是有老師堅持272是刑之加重,並且有所知所犯之運用。表情)

同理,若只是刑之加重減輕要素,也無周胖的主客觀要素審查之適用。




基於以上總總理由,我才會想說用林山田老師的身分犯會不會比較好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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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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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1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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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天氣冷到都看不清楚題意了 表情
不過小的用法上,身分犯是選擇題用的
解申論題上,還是習慣把272,當作刑之加重,並且有所知所犯之運用
原因無它,解題首尾連貫爾
例如解不能未遂犯,學說上小的只會引述印象理論、重大無知說、具體危險說,而不及於舊客觀未遂論
只為不想打自己巴掌爾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19 2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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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於 2009-12-19 20: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呵~天氣冷到都看不清楚題意了 表情
不過小的用法上,身分犯是選擇題用的
解申論題上,還是習慣把272,當作刑之加重,並且有所知所犯之運用
原因無它,解題首尾連貫爾
例如解不能未遂犯,學說上小的只會引述印象理論、重大無知說、具體危險說,而不及於舊客觀未遂論
只為不想打自己巴掌爾 表情


所知所犯好用的程度,可以媲美實務的「相當因果關係」。


提到了未遂論......順便借題請教一下,關於未遂犯,無論通說採重大無知說,或是實務採的新客觀未遂,
對於「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礙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
應該如何寫阿?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會有風險......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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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9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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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19 21: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知所犯好用的程度,可以媲美實務的「相當因果關係」。


提到了未遂論......順便借題請教一下,關於未遂犯,無論通說採重大無知說,或是實務採的新客觀未遂,
對於「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礙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
應該如何寫阿?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會有風險......表情


這是不能犯跟障礙犯的探討.
EX1.舊客觀未遂論之:事實不能
EX2.新客觀未遂論之:具體危險
EX3.印象理論:抽象危險說

以上三說.至於危險何在.以說主張判斷即可知其適用
EX1.以行為後判斷.結果之發生係為絕對或相對
EX2.客觀上審查.以行為時判斷行為人之行為使得一般人感受有無具體危險
EX3.以客觀上一般人感受行為人主觀之犯意與客觀上之行為判段有無抽像之危險
補充:EX4.若不是EX3之規範者可能有重大無知論可以適用

有無"危險"之判斷以學說不同.抑或若是結果相同.其判斷所據.推論過程亦有所相異

補充二.
實務見解採EX2:的具體危險說.95-16刑議.及8G大補充的97-2824判決.及敝人最近
查到的98-5059判決.見均為採具體危險說...可間為啥最高院97.98皆有相關判決.得
知還有實務見解採舊客觀未遂論之事實不能說.後才會有最高院對其法律見解有異之
判決~~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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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甲欲殺其父乙,卻誤其叔父丙為乙而殺之。
例2:A欲殺其甫生產之兒子B,卻誤隔壁床的C為B而殺之。
..........
1客觀上:甲殺丙死(乙不在旁,無危險性,不討論其未遂或不能問題.)
主觀上:甲殺其父乙(罪責要素,隨人)等價錯誤評價是人.
2違法性
3罪責性:甲殺父(加重事由)
所以甲成立272I即遂罪.
(結果和所知所犯原則一樣)
........
1客觀上:甲殺C(而B在旁,另外討論其危險性)
主觀上:甲殺B(等價錯誤)評價為人,(罪責隨人)
2違法性
3罪責:甫殺嬰(減輕)
所以甲成立274I之罪.
另外B在旁,有危險性,評價為故意未遂行為
1結果未出現
2刑法有罰25I,25II
3著手O
4故意O
5違法性
6罪責(還是殺嬰)
成立274未遂犯
競合:
一行為犯兩個法益害,以一個274I即遂罪評價即可.(兩罪均成立)(不是法條競合的僅成立一個罪)
(結果和實務的所知所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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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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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大......你的擬答我看不懂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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