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2-19 21:36 發表的 :
所知所犯好用的程度,可以媲美實務的「相當因果關係」。
提到了未遂論......順便借題請教一下,關於未遂犯,無論通說採重大無知說,或是實務採的新客觀未遂,
對於「A對朝棉被下的B開槍,惟B早已死亡」都成立障礙未遂。然而,如果TB上是用客觀歸責理論來解,
應該如何寫阿?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風險? 人都已經死了,怎麼會有風險......
這是不能犯跟障礙犯的探討.
EX1.舊客觀未遂論之:事實不能
EX2.新客觀未遂論之:具體危險
EX3.印象理論:抽象危險說
以上三說.至於危險何在.以說主張判斷即可知其適用
EX1.以行為後判斷.結果之發生係為絕對或相對
EX2.客觀上審查.以行為時判斷行為人之行為使得一般人感受有無具體危險
EX3.以客觀上一般人感受行為人主觀之犯意與客觀上之行為判段有無抽像之危險
補充:EX4.若不是EX3之規範者可能有重大無知論可以適用
有無"危險"之判斷以學說不同.抑或若是結果相同.其判斷所據.推論過程亦有所相異
補充二.
實務見解採EX2:的具體危險說.95-16刑議.及8G大補充的97-2824判決.及敝人最近
查到的98-5059判決.見均為採具體危險說...可間為啥最高院97.98皆有相關判決.得
知還有實務見解採舊客觀未遂論之事實不能說.後才會有最高院對其法律見解有異之
判決~~
----------->以上僅為敝人之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