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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困难题目!请大家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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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apii4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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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困难题目!请大家帮帮忙!!
请问
1.大学生a因行为不检遭校方退学时,a担心退学处分一但执行,将入伍服役,此时a得提出何种权力暂时保护措施?
a停止原处分之执行b假处分c假扣押d暂时处分
请问为何不是假处分而是停止原处分执行? 又为何不是暂时处分?
(麻烦高手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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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yamapii49520在2009-12-19 16:4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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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2-19 11:16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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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题都蛮基础的,下面是行政程序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程序,系指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缔结行政契约、订定法规命令与行政规则、确定行政计画、实施行政指导及处理陈情等行为之程序。
第三条 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
下列机关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一、各级民意机关。
二、司法机关。
三、监察机关。
这样第三四题就解开了
行政处份只有考试跟行政机关
以及被考试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公权力的团体才能做
公法人是以下三者
国家
地方自治团体
其它公法人....例:农田水利会
不含学校
b假处分c假扣押.................这两个东西的源头一般是针对”债权”
.大学生因行为不检遭校方退学时
这看起来不像债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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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09-12-19 13:31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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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补充
公立大学对学生退学处分....请查大法官释字382号是公法事件
政府向民间采购是私经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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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09-12-19 14:44 |
yamapii49520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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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a因行为不检遭校方退学时,a担心退学处分一但执行,将入伍服役,此时a得提出何种权力暂时保护措施?
a停止原处分之执行b假处分c假扣押d暂时处分 ''又为何不是暂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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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2-19 16:48 |
8G9119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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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a对「勒令退学」可否声请假处分:
1.假处分之意义:所谓假处分,乃诉讼上保全措施之一种,亦即就金钱以外之争执事项,请求法院为暂时之保全决定。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1项规定:「公法上之权利因现状变更,有不能实现或甚难实现之虞者,为保全强制执行,得声请假处分。」即本此旨。
2.行政诉讼法第299条明文规定:「关于行政机关之行政处分,不得为前条之假处分。」。
3.因此大学生a对「勒令退学」不得声请假处分。
(二) 大学生a对「勒令退学」可否要求准予继续上学:
1.行政诉讼程序之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2项规定:「行政诉讼系属中,行政法院认为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得依职权或依声请,裁定停止执行。但于公益有重大影响,或原告之诉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不得为之。」
2.因而本件勒令退学之执行将对大学生a之受教育权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而大学生a所声请之停止执行退学处分非于公益有重大影响,且大学生a之诉在法律上亦非显无理由,故而大学生a得向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要求先准予继续上学。
释字599:「司法院大法官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宪法解释及宪法审判权,为确保其解释或裁判结果实效性之保全制度,乃司法权核心机能之一,不因宪法解释、审判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而异。如因系争宪法疑义或争议状态之持续、争议法令之适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执行,可能对人民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原则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复或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而对损害之防止事实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别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时,即得权衡作成暂时处分之利益与不作成暂时处分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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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
2009-12-19 22:04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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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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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a因行为不检遭校方退学时,a担心退学处分一但执行,将入伍服役,此时a得提出何种权力暂时保护措施?
a停止原处分之执行b假处分c假扣押d暂时处分 ''又为何不是暂时处分?''
==============
偶的疑问是
「暂时处分」,目的是在保全未来本案判决的贯彻可能性。即在确保裁判之落实不至因时间经过而空。通常是对权利保护而言,板大题目是「A担心退学处分一但执行,将入伍服役」,会不会这个原因,所以不是「暂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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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22 23:08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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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有关行政处分之叙述,何者错误?
a立法机关亦可能做成行政处分b行政院各部会首长之任命,其性质为行政处分
答案b
因行政院长与行政院各部会首长之任命,属于总统的「统治行为」,非一般的行政行为,但一般公务员任命属于行政处分之一种,为授益身分确认的行政处分
!
同时,总统任命行为,非为司法机关所能审查,与行政处分之可诉愿或可行政诉讼完全不同!
加上,行程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
总统非行政机关,故也不适用行政程序法之相关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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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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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9-12-23 12:32 |
yamapii49520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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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大家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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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2-23 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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