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的累积故意.乃行为人主观上具备2种或2种以上之故
意类型 此数不同之故意间.成立犯罪之本质与类型(构成要
件上) 皆有所异.从法益方向来看基于基本事实关系之下
EX.生命与身体法益乃俱备同一性质之故意(数个意思支配)
.结合 客观上之行为(身体动静).出现同时杀人罪与伤害罪.本
为 想像竞合之范畴(双重评价之禁止)....
针对毁损与伤害间乃为未必故意之下.以不试论.然.针对杀
人罪与伤害罪之故意同时出现建立在一个引爆行为.主观上
出现死亡结果也罢或是伤害结果也好.两这皆有未必故意之
出现之下成立杀人罪与伤害罪.但基于一个引爆行为.一是
不二罚.而已杀人罪之未必故意与客观上之构成要件结合成
一个杀人行为...
若题目改成周年庆人潮众多时按下炸弹,造成5死3重伤10轻伤。
依一般人对于炸弹的了解,其威力是随着离炸弹本体的距离而定,
以炸弹为同心圆之圆心,较内圈的可能有死亡的风险,而较外围的
人应该只会受到轻伤,然种种该如何去认定? 若全部是认定「杀人
故意」,也就是说全部以杀人既遂即杀人未遂论,似乎又不太对劲
。
此时行为人之一行为对于"5死3重伤10轻伤"范围之人群...恩~~~
不应该说人群..要说18个生命法益.有侵害之未必故意而成立18个杀
人既遂与未遂.出于一行为论一个"杀人罪"....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