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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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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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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幫幫小女子(作業一)
刑法老師給我們出了三題作業
要用國家考試的答題法
誰能救我啊 拜託

實例討論:
A與B兩人共赴山上森林中打獵,至黃昏時,A從望遠鏡中發覺他們的共同仇人C正在草叢中走動,遂迅速將獵槍交給B,指著C走動的草叢,氣急敗壞的說:「快開槍打!」。B聞A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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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21:57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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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討論:
A與B兩人共赴山上森林中打獵,至黃昏時,A從望遠鏡中發覺他們的共同仇人C正在草叢中走動,遂迅速將獵槍甲交給B,乙指著C走動的草叢,氣急敗壞的說:「快開槍打!」。B聞A之所言,匆促間誤以為草叢中走動的物體為獵物,而立即朝獵物開槍射擊丙,致C中槍身亡。
........
爭點:本題為間接正犯問題
一,B開槍行為致C死亡
  1客觀上:C死和B開槍的著手行為有因果關係,按客觀歸責的製造法不容許風險,實現風險,且在規範效力範圍內,則可歸責,查本件客觀上任何人匆促間就草叢中是否能辦別動物或人,就當時情境應無法辦別.故不可歸責.唯其有應注意而未注之客觀期待義務.
  2主觀上:能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
  3複無阻卻違法和阻卻罪責事由.B成立過失殺人即遂罪.
二,A取槍及喝令B開槍行為,致C死亡
  1客觀上:A前開行為和C死亡有因果關係,唯A是否有着手殺害C?按學說的工具說,利用人利用他人為自己犯罪,其利用他人時為著手或他人行為時為著手,容有爭論,唯均為利用人之著手,查本件,A前開取槍及喝令B開槍之著手,雖各說時間不同,(取槍,喝令或B開槍)但均可視為A之著手.因此A著手加害C,無庸質疑.且致C死亡可歸責.
  2主觀上:A明知為C,及B對之開槍將致C死亡,而意欲且為之,為直接故意.
  3複無阻卻違法和阻卻罪責事由,A成立故意殺人即遂罪.

附言:1A並未喚起B的犯意,故無教唆犯
    2A取槍給B,亦非在幫助已有犯意之B,也不成立幫助犯.
    3 A和B之間,並無犯意聯絡,亦無共同正犯.
    4間接正犯雖有學說認為違法罪刑法定,但基於行為人就結果具有原因力,即有處罰必要.依前開的著手解釋,行為人有著手於犯罪行為足以認定,管見並無罪刑法定問題.
(字數不夠,學說和實務見解多補一些,自己補到700或800字)

實例討論: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殺戊,並議定由丁購置殺人工具,並負責行兇當日把風,其餘之人則負責侵入戊宅殺戊,惟行前丙良心不安,乃向甲、乙、丁表示希望放棄放罪計畫,惟甲、乙、丁仍攜帶工具於日間侵入戊宅,並殺戊致死。問甲、乙、丙、丁各負何刑事責任?


實例討論:
甲教唆未滿14歲之乙竊取丙宅,並令未滿14歲之丁未乙把風,試從民國94年刑法第29條修正前、後之學說及實務見解,說明甲乙丁之刑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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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4 23:4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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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殺戊,並議定由丁購置殺人工具,並負責行兇當日把風,其餘之人則負責侵入戊宅殺戊,惟行前丙良心不安,乃向甲、乙、丁表示希望放棄放罪計畫,惟甲、乙、丁仍攜帶工具於日間侵入戊宅,並殺戊致死。問甲、乙、丙、丁各負何刑事責任?
.....
可鄰的丙.
一,甲乙丙丁三人共同殺人罪(28,271I)
1客觀上:依其犯罪計劃,戍死亡.有因果關係且可歸責.唯共同正犯的行為分擔,則
1.1.1丁購置工具,為預備殺人行為,是否共犯行為?
  按主客觀著手理論,丁預備殺人行為,尚未著手,且風險尚未失控,若丁僅參與此,或有疑問.唯本案丁亦進屋殺人.
1.1.2丁若僅把風行為,是否為共犯?
  按風險增加理論,則把風行為增加成功機會,及精神犯意,故應評價為共同正犯.又按所知所犯理論,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自己犯罪,也算正犯.(25台上2252參照)
1.2丙未參與進屋殺人行為,是否算共犯?有無中止犯適用?
1.2.1戍已死,則無未遂犯可能(刑25),故丙無中止犯可能.
1.2.2丙僅參與謀議,並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按刑法28條,共同實行犯罪行為,成立共同正犯,查本件丙並未共同實行殺戍行為,故不成立共同正犯.但依釋109,共同謀議,犯罪分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查本件戍有參與謀議行為,故成立共同正犯.管見以為,採後者,就行為人的惡,應予處罰,唯量刑上依刑57以下,得減輕.
2主觀上:犯意聯絡.按釋109,共謀共同正犯,居於犯罪分工角色如何殺人,為犯意聯絡.查本件事前已分工合意.故為有直接故意.

二,甲乙丙丁三人共同侵入住居(28,306)
  同上分析.
三,競合:
1數罪併罰(因為住居罪不重,併罰不過苛)(且其法益不同,複數行為)
2採殺人吸收侵入住居罪(強調此為繼續犯),故一行為,理由同殺人罪吸收防害自由.且典型伴隨.

(其他,請自行補充)並請各位大大們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00:13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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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的二階,補一下:
3複查無......,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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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00:15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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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如果按一般的各人的行為寫法,寫不完的.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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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5 11:4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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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題   是考你丙喔   丙並沒有去犯罪他妹有按照原先共同計畫來犯罪 在著手前就脫離該犯罪行為的集團
      那丙該如何論斷 (建議參考28條修法理由)

第3題 是最難的 去參考林山田教授最新版刑法通論來整理分析,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有自己的想法喔,縱然題目說只要你寫學說跟實務 見解

小女子你上課都沒聽也沒唸書吼,趁放假把林山田教授的刑法通論唸過一遍!不然你們老師要打你屁屁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2-06 11:0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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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6 10:4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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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料都被搶走.剩下第三題了表情

第三題的話.答題方向在於94年將29-III刪除後.已從
教唆犯之獨立性-->變限制從屬性.對於間接正犯與
教唆犯於適用上之影響.....
----->以上僅為小的見解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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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6 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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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共犯著手時點?
丁購買犯罪工具時?或行前?或進屋?
若採犯罪工具時為著手(已按共謀犯罪計劃進行),則丙為共犯著後手脫離,還是共犯.(依刑28),全部承擔.
但依釋109,則有共謀,且按計劃為功能分配,其共犯性可認定.全部承擔,不會只承擔預備殺人部分.
但若以主客觀理論,那何時才進被害人發生危險?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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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6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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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5樓稀客L大說明,以己意,胡亂譯解如下 表情
大法官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題二丙於行前因良心不安,乃向甲、乙、丁表示希望放棄犯罪計畫,是其於實施犯罪前業已脫離該犯罪行為的集團,並未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行為,因之即無由成立共同正犯。又刑法27條之中止犯,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克當之,丙於行前即放棄犯罪計畫,是其尚未著手殺人行為之實行,不能論以中止未遂。
管見以為丙應論以預備犯,以符刑平。
以上為個人亂解,希達人指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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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06 1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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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若是著手後,中止,結果又未發生,且有足以消除其危險行為,才能中止成功.
丙於未著手前(若行前,入屋),脫離犯罪,則如何才能算消除其共犯意思聯絡的惡因?
又丁已按共犯意思主體的計劃,準備工具,丙還未脫離,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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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06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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