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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扶养问题 未尽养育 临老却要求抚养
A父年少轻狂四处游荡 生下四名子女 依然在外游荡 直到 A母买房子之后才搬回同住
而A母往生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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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1 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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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这部分,要修正了(就是还没)
1.要
2.就是刑法一般遗弃罪(管见295 ),如果致死,这里通说----杀人罪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2-01 10:1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01 09:10 |
xs968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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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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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孩出生、年幼又没有带给父母财富、快乐(反正就是带父母有形无形的好处啦),还要费时费力的去照顾,偶而还会调皮搞破坏,不知道有没有父母就说「真是拖累」,所以就弃之不顾的,而被认为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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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01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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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就说「真是拖累」,所以就弃之不顾的,而被认为是合理、合法、合情的


无仇不成父子,无冤不成夫妻
可见台湾人对人与人的身份权是有一般的觉悟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2-01 09:37 |
alex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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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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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愚见 敬请指教
题1 依现行法民法亲属编第五章 第1117条第二项+第1114条
  不因A父因花光钱财而有无谋生能力之限制,该直系血亲卑亲属仍应负扶养义务 。
题2 题中依现行刑法第15条第二项+第294条第一项+第295条;
    如因子女不扶养而致有使A父有生命危险者付防止发生之义务(子女成立不作为犯);对其父A生存之必要有辅助养育保护者成立违背义务遗弃罪,因A父为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加重其行至二分之一。


[ 此文章被alex0821在2009-12-01 10:5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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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01 09:55 |
forna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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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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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新修正草案内容给你参考

受虐、家暴、遗弃之子女免扶养「不是」之父母─行政院院会同步通过民刑法修正草案

法务部新闻稿
发稿日期:98 年11 月5 日
发稿单位:法务部法律事务司、检察司

法务部所拟具「民法」第1118 条之1 修正草案暨「中华民国刑法」第294 条之1 及第295 条修正草案,即负扶养义务者于幼时遭受扶养权利者家暴、性侵或遗弃,将可减免民法扶养义务,并阻却刑法遗弃罪成立,经98 年11 月5 日行政院第3169 次院会通过,将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一、关于「民法」部分

本次民法第1118 条之1 修正草案系将受扶养权利者对于负扶养义务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曾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或对于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之情形。举例来说,父母曾经拳脚交加施以凌虐、性侵、甚至持刀恐吓未成年子女或其直系血亲,或者无故离家出走将未成年子女任意弃养不顾等,未来子女成年后如仍由其负完全扶养义务,显不符国民之法律感情,爰由法院视个案有无显失公平或情节重大,弹性调整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但如果是子女曾经家暴或殴打父母,子女未来仍应负扶养义务,自不待言。

至于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卑亲属时,则不适用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之规定。举例来说,某知名童星收入颇丰,却因长辈溺爱对父母颐指气使、拳打脚踢,父母如果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免扶养未成年子女之义务,与未成年子女利益显有未合,爰明文排除之。

二、关于「刑法」部分

本次增订中华民国刑法第294 条之1,另配合第294 条之1 之增订,修正第295 条之用语。系针对因无自救力人先前实施侵害行为人生命、身体、自由之犯罪行为,例如无自救力之人前曾欲杀害行为人,或对行为人为性侵害犯行,或对于行为人的生活弃之不顾,却因年老身残即反过来要求行为人负担照顾责任,甚至诉诸刑罚规定,显然有失衡平,亦与国民法律感情不符。因此为符合社会舆情,并配合民法亲属编扶养义务之修正,爰于刑法第294 条之1 增订阻却遗弃罪成立之事由,使行为人不因未为无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而负遗弃罪责。但行为人积极遗弃无自救力之人,仍不能阻却遗弃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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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1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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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的解答
只是越发感想
当社会公理正义被法律所掩盖
保障的不是人权
堕落的却是道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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