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2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db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結果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之差別?其他問題
請問結果犯、加重結果犯、結合犯之差別?
能舉例說明嗎?
謝謝
告訴乃論是被害人自己提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09-11-26 13:18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之前我也搞很久,最後好不容易整理出來,這是從我筆記挖出來一部分,希望你看的懂,如有不懂可以提出來討論或有錯誤請更正之。
一、行為犯、結果犯
(1)行為犯:只需單純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無待任何結果之發生即既遂。如抽象危險犯、偽證、
誣告、重婚、公然猥褻、公然侮辱、公然聚眾不解散、侵入住宅不退去罪。
(2)結果犯:以行為發生一定預期結果之必要。為實害犯、具體危險犯既遂罪。如竊盜或殺人既遂。
(3)加重結果犯(§17):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行犯罪,未料因過失(可預見)造成更嚴重之結果。犯故意傷害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成立傷害致死,蓋雖一行為成立兩個罪,普通傷害+過失致死,法條另有規定成立一罪。法條中有「犯..致」--導致。

二、單一犯、結合犯
(1) 單一犯:僅須實現單一構成要件始成立犯罪。如強盜、殺人..大多都是。
(2) 結合犯:結合兩個單一構成要件合併成單一犯罪。如強盜故意殺人罪(強盜+殺人)、海盜故意殺人罪(海盜+殺人)、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盜取。
  ★結合犯:兩行為(故意+故意)兩罪vs結果加重犯:一行為(故意)導致(過失)加重為兩罪另為規定一罪。

三、危險犯、實害犯
(1)危險犯:只需對法益或客體造成危險。
  1具體:須現實發生危險之必要。如遺棄無自救能力而使其陷於危險狀態、「致生…危險」。
  2抽象:符合構成要件描述事實,足以成立。如酒駕、放火燒毀無人居住之空屋、「足以生損害…」。
(2)實害(侵害)犯:以法益現實侵害為必要,造成客觀可見之實害結果。如竊盜或殺人未遂、既遂。

四、作為犯、不作為犯
(1) 作為犯(積極):以「作為」方式違反法律規定的犯罪,如殺人罪、竊盜罪、毀損罪、無義務遺棄罪。
(2) 不作為犯(消極):(§15)
    1 純正不作為犯:單純違反法律規定的應作為義務。
        如聚眾不解散、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有義務遺棄罪、侵入住居不退去罪。
    2 不純正不作為犯:把本「作為」之犯罪以「不作為」當成一種手段等同於作為效果。
        如殺人罪本為作為,但媽媽不餵食小孩造成餓死,等同於作為之效果,刑§271殺人罪之不作為犯。

五、身分犯、一般犯
(1) 一般犯(普通犯):人人均能成立 ex殺人罪、竊盜罪
(2) 身分犯(特別犯)
  1 純正(真正、構成)身分犯:須具特定身分始得成立。如瀆職罪(須為公務員);偽證(須為證人)、重婚
(須為已婚)、墮胎(須為孕婦)、背信(受人委託處理事務)、侵占(須易持有為所有,否則為竊盜)。
  2 不純正(不真正、加減)身分犯:具特定身分犯了任何人均能實施之罪,而影響罪責加重或減輕其刑。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生母殺嬰罪、因公務或業務加重1/2。
  3 雙重身分犯:純正+不純正,如公務或業務(不純正)侵占(純正)罪。

因為不知道你指得"純定與不純定"是什麼意思,我想大概是指純正與不純正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障礙未遂是未遂犯,而未遂犯又分成普通未遂、終止未遂、不能未遂。其中普通未遂就是障礙未遂。


告訴乃論從提出的人分為自訴、告訴、公訴、告發。
自訴:被害人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
告訴:被害人直接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起,再向法院。
公訴:檢察官向法院提起。
告發: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提起。


業務侵占如同你所說是業務上侵占
公務侵占當然也就是公務上侵占

以上是我的小小腦袋的認知,顯得很粗簡淺白,請各位達人不吝於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5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6:51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差別如何?從犯是幫助犯嗎?

共同正犯顧名思義是"正犯",以人數來分為單獨正犯和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也就是兩個人或兩個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單獨正犯,一人單獨犯案,又依可手段分為直接正犯和間接正犯。

從犯是幫助犯的舊名,因現在教唆犯改採「從共犯從屬主義」,也就是必須正犯成立犯罪才予以處罰,而為了有所區分改為幫助犯。

野人獻曝,這樣解釋不知道對不對,我已經好久沒碰刑法了,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看立法理由唷!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19:0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6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